图:香港局势要出现转机,需要特区警队和执法司法机关严正执法、公正司法
【大公报讯】记者莊恭诚报道:法律学者顾敏康在近日发表的一篇探讨香港保释制度的文章中提到多宗案例,质疑香港法庭在决定是否批准保释申请时,难以得出统一的规则,理据亦五花八门,不少被拒绝保释的案件性质均不能与暴动罪相比。
2008年香港艺人裸照事件,一名网民被指藏有部分相片并上载其中一张,裁判官以当事人若继续发布相片会造成很大伤害及控罪严重为由,在未经审讯下将其收押长达八周候审、拒绝其保释申请。
除了收押时间被质疑过长,当事人所藏有和发布的相片,都被指已在网上广为流传,其他作出类似行为者则获保释。
事件引起社会关注法庭考虑保释申请的标準。当事人最终获撤销控罪及释放。
存主观随意性和差异性
2013年,一名警司处理酒牌申请时收受馈赠,被判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成立,判监一年。他涉及的罪行并非暴力罪行,但法官拒绝其保释等候上诉的申请。据当时报道,法官拒绝的理由之一是文件未到、资料不足。
2014年,一名男子被控管有适合用作吸毒器具及藏毒两罪名。当时东区裁判法院的裁判官拒绝疑犯的保释申请后,被属上级法院的高等法院狠批无理、明目张胆滥权及违背法律制度,案中裁判官更被撤换;不料在获高等法院批准保释后,疑犯随即弃保潜逃,直至翌年才被捕。
顾敏康在文中直言,按照新闻报道对上述案件的描述,可见香港法官在决定是否批准保释方面,有较大的主观随意性和差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