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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徒乱港|少年携镭射笔 判藏攻击性武器罪成

2019-11-08 04:23:26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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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镭射笔具危险性,暴徒在过去五个月多次以镭射笔向防暴警扫射

刚满16岁的少年于今年九月,涉嫌携改装长伞和行山杖、镭射笔作为武器,参与屯门暴乱,被警员截查揭发。他早前不认罪受审后,昨日在西九龙法院少年庭被裁定两罪成立,须继续还柙候判。今次是近月骚乱以来,首宗经审讯被定罪的案件,并是首次由法庭裁定镭射笔可以属于“攻击性武器”并予定罪。被告闻判落泪,冀获判短期监禁以求尽早获释,其父则自责不懂教仔。

案发时仍未满16岁的被告,原被控“管有适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及“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两罪受审。案件昨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少年庭审讯,主审的署理总裁判官苏惠德昨在裁决前指出,由于控罪与案中证据不符,决定行使《裁判官条例》,将“管有适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修改为同一条例的“有意图而管有攻击性武器”罪较适合,并已考虑此举不影响辩方主要抗辩,故对被告并无不公平。

改控罪并无不公平

裁判官裁决时指出,他接纳现场警员证人所指,即被告于9月21日到达屯门V City商场下的巴士总站后,持长伞在警方防线前徘徊,警员截查时打开长伞,发现伞篷可向后拉,露出长达47厘米的金属伞杆,本来收入伞内的行山杖亦跌出。当时被告招认,他准备带同装备同日“游行”时使用。

辩称烂遮遭官反驳

然而,被告曾辩称携长伞只想“遮太阳”,而该“烂遮”亦非武器;裁判官对此反驳:“既然被告参与游行,带烂遮有何作用?”认为被告上述辩解只属砌词开脱,不予接纳。裁判官称亲身检验过案中长伞,肯定被人蓄意改装过,令攻击距离增加,同时被告亦可躲在伞篷后保护自己。至于同时搜出的行山杖,因杖头握柄被拆去,所以杖的两端均为金属尖头,可增攻击性以伤人。

有关镭射笔的争拗,裁判官指它本身并非攻击性武器,并可以作合法用途,但考虑被告的背包同时携有面罩、护膝、抗议标语及大批装备,相信他不只想参与“和平游行”,而是有意图用镭射笔趁“游行”射伤警员或他人的眼睛和皮肤。总结上述理据,裁判官裁定被告两罪成立。

老父自责不懂教仔

辩方求情时,呈交被告年逾七旬父亲的求情信称,自己父兼母职,抚养患读写障碍的被告,后悔不懂教仔,以致被告犯错。

辩方指被告自被捕已羁押近七星期,希望法庭直接判处短期监禁,让他扣减刑期后有望提早重获自由,重新做人。

最终裁判官决定先向劳教所、更生中心、教导所及青少年罪犯评估委员会索取共四份报告参考,押后至11月25日判刑,其间被告须继续还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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