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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界:郭荣铿严重失职 应DQ

2020-04-14 04:24:08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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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公报讯】记者莊恭诚报道:法律界认为,郭荣铿滥权拖延内会选举程序,涉嫌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律政司及廉政公署应跟进调查;他同时涉违反立法会议员誓言,应撤销其议员资格。

  行政会议成员、资深大律师汤家骅认为,基於法律原则下,主持会议选主席的目的,是要选出主席,令立法会畅顺运作,若有人利用权力刻意阻挠主席选举,或令立法会的工作不可运作,可能滥用了《议事规则》赋予的权力。汤家骅指出,立法会主席有责任制止滥权情况,如果认为无能为力,应主动寻求法庭协助,或提出解决方法。

  违背“尽忠职守”誓言

  香港法学交流基金会主席、大律师马恩国表示,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的关键元素,是当事人在无合理辩解下故意不作为,并造成严重影响。客观上郭荣铿作为主持的内会,迟迟无法选出正副主席。其辩解是让议员讨论,但所谓“讨论”经过十几次会议,明显得不出结果。此时立法机关理应投票解决,惟郭荣铿持续拖延、未寻求实质解决办法,企图达到政治目的,故作为主持的他严重失职、涉嫌触犯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马恩国又提到,立法会议员法定誓言的其中三个元素,即拥护基本法、效忠特区及尽忠职守,郭荣铿均涉嫌违反。

  守护香港大联盟召集人、律师黄英豪指出,郭荣铿恶意滥权“拉布”,诸多法案因此无法按机制经内会提交给大会,令公众利益受损,其行径符合普通法下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的元素,有表面证据。除了涉嫌触犯刑事罪,郭荣铿或违背“尽忠职守”的誓言,应撤销其议员资格。

  全国政协委员、律师简松年认为,律政司和廉署须主动履行职责、跟进调查。他亦指出,要留意其他反对派议员是否与郭荣铿合谋阻挠内会选举程序。

  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名,较多用来起诉收受利益的官员,但该罪名亦可针对公职人员失职。在R v Dytham [1979] Q.B.一案中,英国警员Dytham巡逻时经过一间夜总会,见到一男子被一群人拳打脚踢。当时已接近Dytham下班时间,他选择不顾而去,被殴打的男子最后伤重不治,Dytham被裁定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成。主审法官强调,公职人员有义务履行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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