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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办副主任邓中华:港严重危害国安案件 中央有权管辖

2020-06-16 04:24:08大公报 作者:黄仰鹏、胡永爱、文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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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港澳研究会昨日在深圳举办“纪念香港基本法颁布30周年”国际研讨会。国务院港澳办副主任邓中华在会上表示,中央应当保留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对香港特区发生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实行管辖的权力,并必须要有实际抓手,产生有效震慑,不能只是喊喊口号、做做样子,而这不会影响特区依据基本法享有的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他亦指出,港区国安法凸显“一国”特色,兼顾“两制”差异,“法不溯及既往”等原则都可规定在这部法律中。

“纪念香港基本法颁布30周年”国际研讨会以“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为主题。受疫情影响,大会在深圳、香港与澳门通过视频连线同步举行,邓中华及全国港澳研究会会长、港澳办原副主任徐泽,中联办副主任陈冬,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谭惠珠等来自三地的专家学者,以及英国、西班牙、俄罗斯等国专家共200余人参与研讨会。

邓中华致辞时表示,要使港区国安法发挥实效,关键要按照全国人大本次决定建立强有力的执行机制,包括明确国家安全的中央事权属性,建立维护国家安全的机构并赋予其必要的权力。

不影响特区司法权及终审权

邓中华分析指出,首先,在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特区负有主要责任,这方面绝大部分工作,包括执法和司法工作应当也必须由特区去完成。但中央也应当保留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发生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实行管辖的权力。他说,中央实行管辖的案件是少之又少的,不会取代香港特区有关机构的责任,也不会影响特区依据基本法享有的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邓中华亦指出,中央政府和特区政府都需要设置相应的机构维护国家安全。中央政府在香港特区设立维护国家安全机构,是落实全国人大决定提出的明确要求。中央对香港特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进行管辖,必须要有实际抓手,产生有效震慑,不能只是喊喊口号、做做样子。同时,特区政府也要设置相应机构,不仅在决策层面要建立权威、科学的决策机构,负责研判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形势,制定相关政策,推进相关工作,还要在执行层面充分发挥好本地的执法、检控、司法机构的作用,设立专门的部门,配备专门的力量,指定专门的人员,处理国家安全方面的事务,办理相关案件。

邓中华表示,中央政府和特区政府维护国家安全的机构都需要拥有必要的权力。法律的生命力在於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需要赋予相关机构和人员必要的执法权力,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以确保他们能够高效地履职尽责。同时,立法还应明确执法过程需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符合法定职权、遵循法定程式。此外,中央在港维护国家安全机构应当与特区的相应机构建立协调机制,监督、指导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工作,并在日常工作中加强资讯、情报共用。

中央机构监督指导特区执法

邓中华说,港区国安法凸显“一国”特色,兼顾“两制”差异,是我国立法实践的又一次创新。虽然两地法律制度和司法体制存在较大的差别,但内地刑事法律制度所遵循的原则和香港相差不大,都包括实体法层面的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法不溯及既往,以及程序法层面的程序公正、无罪推定、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辩护权等原则。所有这些原则都可规定在这部法律中。

“历史是最好的教科书”,邓中华强调,基本法起草时,香港社会以及国际上很多人都持怀疑、唱衰的态度,甚至故意危言耸听,引发香港社会恐慌。但是基本法一经面世,就赢得了国内外人士的交口称赞,更在后来的实践中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成功,为香港的顺利回归和回归后保持长期繁荣稳定发挥了“定海神针”的作用。现时虽然香港反对派及其背后的外部势力一再对港区国安立法进行抹黑、歪曲,但坚信港区国安法必将在切实维护国家安全的同时,保持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和法治、自由、开放等核心优势,保护绝大多数香港市民的权利和自由,从而确保“一国两制”在香港的实践行稳致远。

国安法将成香港长治久安“护身符”

图: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严重背离基本法初心

国务院港澳办副主任邓中华昨日在研讨会上致辞时指出,将要出台的港区国安法是香港特区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不可挑战的地位和权威,任何香港本地法律均不得与该法相牴触。他认为,该法回归初心,立足当下,放眼长远,必将成为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的“护身符”。

港区国安法权威不容挑战

邓中华表示,港区国安法符合“一国两制”的初心,具有法律权威,既解决当务之急,又保证长治久安。“一国两制”的提出首先是为了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这是“一国两制”的初心和本源。在维护国家安全的问题上,只有“一国”之责,没有“两制”之别。在香港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是严重触犯“一国两制”原则底线、严重背离“一国两制”和基本法初心的行为,我们必须通过这部立法进行规管,确保“一国两制”在正确的轨道上行稳致远。

邓中华指出,港区国安法立足当下。香港特区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的突出风险体现在“港独”组织和本土激进分离势力活动日益猖獗、暴力恐怖主义活动不断升级、外部势力赤裸裸干预不断加剧、“港独”“台独”同流合污等多个方面。这些风险在去年“修例风波”期间集中爆发,对香港特区社会稳定和经济民生造成极其严重的破坏,很多市民生活陷入困顿,甚至连最基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都得不到保障。这部法律将针对这些突出风险,对预防、制止和惩治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组织实施恐怖活动和外国和境外势力干预等四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作出规定。

邓中华认为,港区国安法亦着眼长远。它补足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方面的法律漏洞和制度短板,完善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体制机制,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关於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一国两制”的基本方略,是严格落实十九届四中全会要求,在港澳工作领域不断推进我国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步骤,是继续完善与宪法和基本法实施相关的制度和机制的扎实举措,必将成为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的“护身符”。

专家:国家管辖权涵盖立法执法司法

国务院港澳办副主任邓中华昨表示,中央可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保留对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管辖权力,却遭公民党抹黑称,任何本港案件如果不是由本港法庭审讯,就是“彻头彻尾的违反基本法”。多名基本法委员会委员及法律学者表示,根据国际法规定,国家管辖权包括立法、执法及司法权,“难道一项在香港发生、矛头直接针对国家政权或直接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为,中央完全没有司法权吗?”

基本法委员会委员、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韩大元表示,世界各国的国安立法,最终都是对人权的保证,而香港自去年修例以来,只要发表一些与暴徒不同的政治观点,所谓言论自由和人身权利都得不到保证,故相信港区国安立法有助尊重和保障人权。

基本法委员会委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端洪指出,中央主导、地方配合是维护国家安全的普遍模式。“为什麽在香港国家安全领域,有人抵制中央主导、地方配合模式呢?”他指出,港区国安法立法后,香港的检控及审判程序不可能跳出普通法思维及传统,但也要遵从国家立法基本原则。

基本法委员会前委员、北大法学院教授饶戈平说,根据国际法规定,国家管辖权包括立法、执法及司法权,“难道一项在香港发生、矛头直接针对国家政权或直接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为,中央完全没有司法权吗?”他指出,以普通法和大陆法差异,以及高度自治为理由,排斥中央在维护香港国家安全的立法和执法权,是值得怀疑的观点。

深圳大学港澳研究中心邹平学提及,澳门2009年就基本法23条立法以来,未发生一宗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反映相关法律能带来预防的作用。他认为,立法是要惩罚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在初始阶段受到遏止,很多国家都不是等到国家安全到非常危险阶段时才制定国安法,而是未雨绸缪,提前做到预防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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