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妍之有理\明天带把斧头出街\屈颖妍

2020-08-15 04:23:30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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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实,什麼才是攻击性武器?手枪?利刀?斧头?锤仔?电钻?士巴拿?铁棍?……法律专家说,攻击性武器的定义,视乎你拿着那东西身处什麼环境、在做什麼事。

  举个例,你站在地盘,裤袋插把螺丝批,当然不是武器,但你在地盘跟人起争执,拿出这螺丝批,它就成为攻击性武器了。又譬如一张摺櫈,放在大牌档它就是摺櫈,但如果一班黑社会在大牌档讲数时大打出手,拿起摺櫈互殴,这时候,它就成了攻击性武器。

  这是一直以来的法律解读,直至,去年黑暴引发社会严重撕裂,撕裂到连法官都分了立场颜色,从此,世上再没有攻击性武器了。

  昨天在西九龙裁判法院审结的一单案就是现例,去年9月2日,警方在一名22岁男子的背包搜出士巴拿、行山杖、防毒面罩等物品,他直言物件是用作自卫及守护连侬墙之用:“惊畀白衫人打先问朋友攞士巴拿,无意伤害他人……”,结果被控一项“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罪”。

  裁判官林子勤认为物件一直藏於被告背包,没拿过出来,显示被告没有攻击别人的意图,裁定罪名不成立。

  同日,在东区法院又有一宗藏有攻击性武器案开审,25岁的工程师被控於去年11月2日在湾仔港铁站外,因管有一部电磨机、两个圆磨机刀片、两个锤子、四支螺丝批、一个电钻及一套无线电收发器并出现於非法集结现场而被捕。

  裁判官何俊尧表示,因为防暴警与便衣警对被告工具袋的说法有出入,一个说他拿着工具袋,一个说工具袋是从被告背包跌出来,疑点归於被告,结果半日就把案审结,无罪释放。

  其实为什麼警察可以搜查疑人并控告管有攻击性武器罪?那完全是为了防止罪案发生。假如一个準备持刀箍颈打劫的贼人,在警察日常巡查中被截获并控告他藏有武器,那就能阻止罪案发生,保障市民安全。如果,要待持械匪亮出刀剑才告得入,那可能已有人命损伤了。

  当刀锤、电锯等已不再是攻击性武器,明天我就带把斧头出街,因为只要放在背包,没拿出来伤人的意图,法官说,就不是罪。如果加句:“斧头是用来遇上白衣人时自卫用的”,就罪更可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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