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网

大公报电子版
首页 > 新闻 > 港闻 > 正文

话你知/违《侵害人身罪》可判囚三年

2020-11-19 04:23:24大公报
字号
放大
标准
分享

  警方以涉嫌违反《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的“藐视罪”,以及《侵害人身罪条例》的“意图使他人受损害、精神受创或恼怒而施用或企图施用有害物品罪”,拘捕朱凯廸等三名前立法会议员,大律师陆伟雄接受大公报查询时表示,根据相关法例,干犯前者罪名最高可被判监一年及罚款一万元,而干犯后者则最高可监禁三年。

  陆律师指出,根据香港法例第382章《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的“藐视罪”罪行及罚则订明,任何人在立法会或任何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引起或参加任何扰乱,致令立法会或该委员会的会议程序中断或相当可能中断,即属犯罪,可处罚款一万港元及监禁12个月;如持续犯罪,则在持续犯罪期间,另加罚款每日2000港元。

  另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条例》的“意图使他人受损害、精神受创或恼怒而施用或企图施用有害物品”罪行及罚则订明,任何人意图使他人受损害、精神受创或恼怒而非法及恶意向该人施用或导致向该人施用毒藥或其他残害性物品或有害物品,或导致该人服用毒藥或其他残害性物品或有害物品,即属犯可循公诉程序审讯的罪行,可处监禁三年。

相关内容

点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