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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权案政府及乡局上诉得直 刘业强:赢3:0

2021-01-14 04:23:30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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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上诉庭裁定三种批地建屋方法全部合宪,政府和乡议局上诉得直。圆图为乡议局主席刘业强。

  【大公报讯】与新界原居民传统权益关係密切的丁屋政策,早前遭市民司法覆核,高院於2019年曾裁定三种批地建屋方法之中,“私人协约批地”和“换地方式”建屋属违宪,而只有按免费建屋牌照在“认可乡村”範围私人土地建屋一项合宪。上诉庭裁定政府和乡议局上诉得直,指相关三种方法全部合宪,皆受基本法第40条保障。乡议局主席刘业强欢迎裁决,形容今次係全胜赢“3比0”。

  可追溯至开埠前年代

  今次覆核源於2015年由“长洲覆核狂”郭卓坚和社工吕智恒入禀提出,指称本港的《丁屋政策》违宪,而且传男不传女,有歧视女性及“城市人”之嫌。

  据基本法第40条列明:“新界原居民的合法传统权益受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保护。”上诉庭首席法官潘兆初、副庭长林文瀚及法官区庆祥在接近70页的判词指出,原居民的丁权可追溯至本港开埠前的年代,属於传统权益,当时实际上没有女性或非原居民会继承丁权。

  上诉庭又指,据原居民传统权益制定的《丁屋政策》自1972年推出以来,其合宪性从来未被挑战。上诉庭同意相关权益可能带有“歧视”意味,但政府在制定基本法时已考虑并保留这原居民传统。

  上诉庭接纳“私人协约方式”批地建屋即是原居民的“习惯土地使用权”,而“换地方式”属於免费建屋牌照的衍生方式,由殖民时代以来政府一直保障相关权益,皆有历史可追溯。上诉庭遂裁定三种批地建屋方式皆符合基本法第40条“传统”及“合法”之元素,可获基本法保障。

  乡议局:已积压万宗申请

  乡议局欢迎裁决,主席刘业强认为裁决彰显基本法的行使得到确立,他估计现时积压接近一万宗兴建丁屋申请,促请政府尽快恢复处理丁屋申请。

  发展局亦对裁决表示欢迎,会继续执行小型屋宇政策,将研究判词,再安排恢复接收和处理相关申请。

  行政会议成员林健锋表示,裁决体现出基本法是香港人最大保障。他又批评郭卓坚之流滥用司法覆核,也是浪费纳税人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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