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报讯】称受精神病困扰的23岁无业青年,涉前年在沙田管有装上钢珠的气枪及镭射笔,被控管有攻击性武器及管有仿製火器罪。裁判官昨日裁定他两项罪名不成立。控方在裁决后提醒法庭,基於公众利益,法庭可考虑为被告索取精神科报告,但裁判官认为其精神问题应已处理,还押精神情况稳定的被告索取报告实属不必要。
被告姓诸(23岁,无业)涉於前年12月10日,在沙田好运中心携有约21厘米长的气枪,内有一个含14粒钢珠的弹匣,以及一支黑色镭射笔。被告在审讯时,曾解释携带气枪使他感到安心。
署理主任裁判官温绍明指出,被告受精神病困扰多年,曾於2016年企图自杀而需要入院,当时亦出现幻听,相信被告没有夸大病情。基於被告的精神情况,不排除其说法有可能属实,且现时未有证据显示被告曾拿出气枪使用,或身处示威衝突中,故而裁定他管有仿製火器罪罪名不成立。至於管有攻击性武器罪,温官认为,没有证据显示被告身处或正前往示威现场,且镭射笔可以有很多合法用途,所以亦判他罪名不成立。
控方随后提出,基於公众利益,可考虑引用《精神健康条例》为被告索取精神科报告。温官表示,法庭认为被告案发时或受精神问题影响,而且距离案发时间已逾一年多,没证据显示他需要接受进一步精神治疗,还押精神情况稳定的被告以索取报告实属不必要。再者,被告被捕后一度还押,其间曾接受精神治疗,相信其问题应已处理,不适合在被告脱罪后,再令他失去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