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学交流基金会副主席、法学教授傅健慈接受《大公报》访问时表示,基于凶徒的刺警行为可界定为恐怖活动,四名港大学生会评议会成员及其他与会者仍在会议上高调宣布通过“感激”凶徒的议案,明显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之嫌,或干犯香港国安法第27条。
道歉只能视为求情因素
傅健慈解释,“悼念或美化的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即属犯罪。”他指出,法官审理时会考虑罪行元素,包括犯罪意图及犯罪行为。学生会召开紧急会议的目的明确,将一个有违常理的会议结果公开,已符合“宣扬”行为的定义。
对于有人认为被捕人只是学生,指他们已就不当言论道歉,警方可否不作追究?傅表示,个人而言支持警方执法决定,违法就必须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至于他们在事后公开道歉,或能够证明有反省过,愿意改正,稍后在法庭上或可成为求情因素。
干犯香港国安法第27条,情节严重的可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情形,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