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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院判辞重点

2021-11-05 04:27:46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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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非身处非法集结或暴动现场的被告人,不可被视为该等罪行的主犯,因为“参与”非法集结或暴动是该等法定罪行中一项至关重要的元素,不可被普通法“共同犯罪计划”原则所凌驾。

  •即使被告人身处现场,基本形式的“共同犯罪计划”(basic form of joint enterprise)不适用于非法集结罪及暴动罪,否则会与该等罪行中“参与”这元素出现重叠或造成混淆。

  •推动、鼓励或促进非法集结或暴动的行为,不论被告人是否身处现场,均可以按“从犯罪行”和“不完整罪行” (secondary and inchoate liability offences)惩处及被判以与主犯一样的刑罚。

  •单纯身处发生非法集结或暴动的现场并不招致任何刑事法律责任。然而,如被告人身处现场并透过说话、标记或行动提供鼓励,则可因“参与”该非法集结或暴动,或协助及教唆其他干犯非法集结罪或暴动罪的人士而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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