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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评 | “三权分立”不存在 理直气壮说明白

2020-09-04 04:23:19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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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从来没有“三权分立”,这是毋庸置疑的事实。最近教育局删除通识教科书中有关“三权分立”的错误表述,特首林郑月娥及教育局局长杨润雄均强调香港没有“三权分立”,但因为击中反对派的要害,引起一阵鼓噪,大律师公会及部分法律界人士攻击特首“违反基本法”、“迎合内地政治观念”云云。说穿了,反对派重弹并不存在的“三权分立”老调,旨在否认中央对香港的全面管治权,企图将香港变成“独立”或“半独立”的政治实体,用心极为险恶。

“三权分立”理念源于孟德斯鸠,本意为权力制衡,但现实之中,除了美国的行政、立法、司法机构循不同途径产生,接近于“三权分立”的标准,其他民主制国家却并非如此。以英国为例,其实行的是西敏寺制度,即由国会中的大党领袖担任首相,行政权与立法权高度重叠,同时司法独立,并非“三权分立”;其他国家如日本、澳洲等,亦谈不上是“三权分立”。“三权分立”并不是所谓“普世价值”,更不是与实行普通法的地区与生俱来。认为香港实行普通法就是“三权分立”,若非出于无知,就是别有用心。

最关键的是,不管是美式总统制政体还是英式议会制政体,“三权分立”成色孰高孰低,都是主权完整国家政治制度的差别,反观香港则是中央直辖下的一个特别行政区,反对派硬要将香港与主权国家相提并论,暴露其骨子里的“港独”思维。

事实上,香港无论回归前还是回归后,都没有“三权分立”这回事。从前的总督由英国派来,乾纲独断,权力极大,属于行政主导。回归过渡期起草基本法时,邓小平一锤定音,强调香港不搞西方那一套,不实行“三权分立”。这一指导思想体现于基本法之中,特区实行的是行政主导体制,特首的权力较大,地位超然,如特首有权任命法官,有权解散立法会。香港国安法进一步加强了特首的权力,包括特首领导国安委,特首可以委任一批法官审理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等,这无不反映特首的地位超然于行政、立法、司法三权之上。

香港之所以实施行政主导体制,与其实际政治地位相适应,也有利于提高施政效率。“一国两制”源于中国宪法,但中央并不直接管理香港特区的具体事务,中央对香港的全面管治权通过行政长官来体现,行政长官不仅是香港行政机关的首长,同时亦是特区的首长,是“双首长”,联系中央与特区的纽带,在特区整个政治体制中处于核心地位。香港的行政、立法、司法可以说是各有分工,但并非平起平坐,更不是互相对立、扯皮,有人形容“三权”之间是“互相制衡”及“互相协作”的关系,虽不中亦不远。

香港不搞“三权分立”,最根本原因是香港并非一个主权国家,“一国两制”源于中国宪法,香港高度自治权是中国主权之下的派生物,三权之上,还有中央。国务院港澳办副主任张晓明多年前曾撰文,清晰指出特区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中央授权,香港的三权之外,存在中央权力,不可能适用通常建立在主权国家完整权力形态上的政治体制。林郑特首最近强调香港享有的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并非跟中央分权,而是来自中央授权,这当然不是无的放矢。反对派不断鼓吹“三权分立”,目的就是否定中央的全面管治权。

这些年来香港乱象不断,“占中”、旺暴及黑暴相继爆发,原因正是反对派蓄意歪曲基本法,凭空制造“三权分立”的伪命题,假权力制衡之名,以立法权及司法权挑战特首权威,否认中央主权。可以见到,立法会“拉布”流会不断,乌烟瘴气,公民党郭荣铿更利用临时主持内会之机,导致立法会内会停摆逾半年之久。又如特首去年引用紧急法通过“禁蒙面法”,竟然被高院裁定违反基本法,这是本港司法系统自我膨胀,自赋权力,因为只有全国人大才有对基本法的解释权。司法覆核也被滥用,由回归时的每年不过百宗激增至现时的数千宗,成为打击政府施政的利器。政府施政寸步难行,社会空转,香港竞争力每况愈下,社会问题积重难返,岂是无因。

中央从不承认“三权分立”,这是有法律依据的,但反对派不断炒作,蛊惑人心,以讹传讹之下,负面影响极大,包括造成教育的混乱,荼毒了一批又一批的年轻人。前终审法院常任法官烈显伦近日撰文,狠批司法系统脱离现实,对近年的街头暴乱负有很大的责任,可谓一针见血。

香港要拨乱反正,不仅要落实国安法,也要清除思想上的迷乱,回归基本法,回归“一国两制”的初心。当下的香港,重大原则问题,应该说明白,道清楚,不能任由错误的东西继续错下去。“三权分立”不存在就是不存在,社会各界应该理直气壮、大声地说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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