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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 评\“三权分立”误导公众 两办声明正本清源

2020-09-08 04:23:17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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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围绕香港特区政府教育局删除通识教科书中“三权分立”的错误表述,香港社会近日展开热烈讨论。港澳办及中联办发言人昨晚发表声明,支持特首林郑月娥的有关表态,支持教育局在教材中删除有关内容的决定。两办声明指出,香港实行的是行政主导、三权分置、司法独立的政治体制,“三权分立”在香港从未存在过,而错误的认知必须被纠正。有关声明正本清源,起到激浊扬清的作用。

  两办声明指出,关於“三权分立”的争议,涉及如何正确理解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重大问题,必须说清楚,讲明白。香港的政治体制的特点是以行政长官为核心的行政主导,基本元素包括三权分置、行政主导、司法独立、行政长官代表特别行政区向中央负总责。儘管“一国两制”是前所未有的事业,允许探索创新,但原则性、方向性的东西不能改变,没有模糊的空间。

  当人们讨论“三权分立”时,有着特别的含义,因为这是主权完整的国家才有的政治体制。但香港不是独立的政治实体,而是中央辖下的一个特别行政区,香港之上,还有中央,香港是高度自治而非完全自治;香港的行政、立法、司法三权都是垂直来自中央的授权,中央对香港拥有全面管治权。香港的宪制地位,决定了香港不可能实行主权国家才有的“三权分立”制度,这是一清二楚,毋庸置疑的。

  事实上,有关“三权分立”的争议并非新东西,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香港回归过渡期就有。邓小平曾明确指出,“香港的制度也不能完全西化,不能照搬西方的一套。香港现在就不是实行英国的制度、美国的制度,这样也过了一个半世纪了。现在如果完全照搬,比如搞三权分立,搞英美的议事制度,并以此判断是否民主,恐怕不适宜。”他还说过:“我们一定要切合实际,要根据自己的特点来决定自己的制度和管理方式。”邓小平的讲话都有据可查,由此可见香港的政治体制不实行“三权分立”,早有定论。

  香港不搞“三权分立”这一指导思想,体现在基本法的起草过程及具体内容中。行政长官在香港的政治架构中处於核心地位,既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又是特区的首长;既向特区负责,也向中央负责。其“双首长”的特殊地位,决定其权力之广泛超过一般意义上的行政首长。在行政立法关係上,行政处於主动及主导的地位,如特区政府拥有绝大部分立法的创议权,涉及公共开支、政治体制及政府运作方面的法律草案,只能由特区政府提出等。在行政司法关係上,行政长官拥有法官委任权,包括指定一批法官处理国安法案件。

  香港特区的宪制地位及政治架构,决定了三权是各司其职,互相制约又相互配合,但重在配合。同时,基本法赋予香港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而行政主导与司法独立并非对立,也并非只有“三权分立”的地方才有“司法独立”。其实,像英国、日本等实行议会内阁制的国家,儘管司法权与立法权高度重叠,但仍然是司法独立。香港的司法独立,体现在法院独立审判,不受任何干涉。回归以来,香港的法治指数在国际排行榜上始终名列前茅,这都说明香港的司法独立受到了制度的保障,也得到国际社会的公认。

  两办的声明说理清晰,逻辑分明,从历史到现实,从理论到常识,从中央在香港实行“一国两制”的初心,到基本法的具体规定,从未存在所谓“三权分立”,有关“三权分立”的争议,说到底就是一个“伪命题”。但既然是“伪命题”,反对派为什麼周而复始地炒作呢?究其实质,就是企图扩大立法权及司法权,将司法独立搞成“司法独大”、“司法独裁”,架空行政权,矮化行政长官,进而达到“两制对抗一国”、否认中央对香港全面管治权的邪恶目的。反对派一直将香港与实行“三权分立”的主权国家相提并论,也是别有用心,幻想积非成是,将香港变成“独立”或“半独立”的政治实体,骨子裏是“港独”思维在作怪。

  然而,无论反对派如何聒噪,如何纠缠不休,并处心积虑地将之写入通识教材之中,但真相都只有一个,香港过去没有“三权分立”,现在没有,未来也不存在。教育局决定在教材中删除有关内容,是还原真相的应有之举,而林郑支持教育局的决定,强调香港没有“三权分立”,只是说出一个最简单不过的事实。反对派不情愿也好,不甘心也罢,最终都要面对、接受这个事实。国安法落实之后,继续鼓吹错误谬论,为“港独”提供所谓“法理依据”,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一国两制”下的香港,实行行政主导的政治体制,“三权分立”歪论从此可休矣。错误必须被纠正,谬论必须被澄清,特区政府应该加大宣传力度,也只有让正确的东西佔据人心,旁门邪说才会失去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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