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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 评/监察司法是民心所向大势所趋

2020-09-22 04:23:21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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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方拉人、法官放人”成为香港司法的耻辱印记,根源在於司法体系拒绝公众监察,完全“无王管”。但这种情况不可能持续下去,推动司法机构改革、加强问责,既是民心所向,更是大势所趋,而国安法落实为司法领域的拨乱反正提供了契机。

  现行司法体制下,法官拥有很大的裁量权,市民对法官判案有所批评,随时被指“藐视法庭”及“损害司法独立”。即使法官判案严重失误,也是由司法界内部调查,外界不得与闻,“黑箱作业”之下,“官官相护”的嫌疑水洗不清。在岁月安好的年代,有关制度大致运作良好,但非法“佔中”改变了这一切,尤其是去年爆发修例风波,逾万人被捕,而法庭对相关案件的判决每每引发争议,社会上要求司法改革的呼声高涨,成为不能不正视的民意大潮。

  但司法系统对民情民意充耳不闻,“三权分立”、“司法独立”成为最好的挡箭牌。其实,香港是中国的特区,不存在所谓“三权分立”,有的是三权分置、互相制衡。“司法独立”则是指法官独立判案,而非指司法判决“老虎屁股摸不得”。在西方发达国家,早在上世纪七十年代已展开司法改革,将法官判案纳入监察範畴,并设立问责机制。言必称“国际标準”的香港,在司法改革方面落后欧美达半个世纪之久。

  以英国为例,早已设立司法监察机构及量刑委员会。有人统计过,英国监察法官的组织多达六至七个。反观香港,目前没有一个司法监察机构,仅有的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属於委任机制,没有调查及问责权。值得一提的是,英国早於上世纪八十年代摒弃“藐视法庭”的定罪,香港则一直延续至今,法官仍然被神化,高高在上,彷彿永远正确,不容置疑,因此不需要被监察。

  再说美国,被视为最典型的“三权分立”体制,其实美国也有司法监察机制。近日美国两党就最高法院大法官人选的激烈争夺战,不仅说明法官有政治倾向,而且更要受到社会监察。在一些州,立法机关可以罢免法官,甚至出现市民投票废黜不称职法官的情况。在瑞士等国家,法官的去留可由立法机关决定,或者公民投票决定。这些都足以证明,公众监察无损“司法独立”,而是健全法治。

  放眼全球,司法不受公众监察、法官说不得也碰不得的地方,香港可谓独无仅有。在这种情况下,“司法独立”很容易变成“司法独大”或“司法至上”,偏离基本法的原意。有人批评香港不是“港人治港”、“行政主导”,而是“法官治港”、“司法主导”,并非没有根据。

  香港司法体制承袭於英国,包括司法人员在庭上戴假髮。其实,英国早在多年前已有新规定,司法人员可以不必戴假髮上庭,但香港戴假髮俨然神圣不可侵犯,这与当年满清遗老遗少抗拒变革、捨不得割掉辫子,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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