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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 评/“司法独立”不是滥权的藉口

2020-09-28 04:23:16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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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独立”观念深入人心,但到底什麼是司法独立,其实并未得到準确的理解,乃至於成为某些司法机构人员迴避问责、拒绝改革的藉口。司法独立是指判案不受干涉,绝不意味着司法机构可以拒绝接受监察、自把自为。

  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司法独立有其严格的内涵。但在香港,长期以来被别有用心的政客渲染成“绝对独立”。彷彿任何来自於司法机构以外的权力介入,都是“邪恶”、不可接受的;似乎法庭可以凌驾於一切外来权力,可以自行决定一切。但这是事实吗?

  基本法是香港的根本大法,司法独立主要体现在基本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中:“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员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这就是说,司法独立就是指法官独立审判案件,不受任何个人或机构的干涉,司法人员的履职行为不受法律追究。事实上,为了维护香港的司法独立,基本法规定了众多保障措施。

  但基本法授权之下的司法独立,绝不意味着特区司法机构可以拒绝来自其他方面的合法制约、将自己变成一个“独立王国”。特区司法机构必须接受严格的规限。最简单的例子,法官的任命权属於行政长官就是一力证,更何况,终审法院及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命,还必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而儘管基本法赋予了香港终审权,但仍只是一个地方机构,它的案件管辖範围和审理案件时解释基本法的权力都由基本法作出明确限定。

  事实上,全世界没有一个司法机构可以做到完全“独立”於行政部门,更不可能不依照最高权力机关授权行事。仅以监察法官而言,同为普通法管辖区,加拿大设有“司法理事会”,英国设有“司法通讯部”,而美国纽约州所设的“司法操行委员会”,更明确规定必须包括最少两名业外人士。这些都是在“监督法官”,按香港揽炒派的逻辑,这些国家还有司法独立吗?法治是否已沦丧?

  任何权力都有一个界线,基本法赋予特区法庭独立的审判权,并没有赋予其凌驾一切的权力。法官也是人,是人就可能犯错,很难想像在一个如此重要的机构,监督机制竟然长期缺位,甚至被刻意醜化、污名化。然而,当公众对司法机构的质疑持续增强,而司法机构又长期以司法独立为名“黑箱作业”、拒绝透明化,司法独立又和“司法独裁”有何区别?

  推进司法改革,完善监察机制,绝不是要破坏司法制度,恰恰相反,是要针对司法机构在缺乏监督下的司法滥权,维护真正的司法独立、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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