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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歌条例草案》的三个亮点/黄锦良

2019-01-16 03:18:30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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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歌法》本地立法程序已经正式展开。上周,行政会议通过了《国歌条例草案》并已刊宪。草案於本月23日提交立法会首读和二读,政府表示会全力配合,争取早日审议通过,完成立法工作。

  本地立法须体现法律原意

  作为全国性法律,《国歌法》早已在内地制定并颁布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前年11月作出决定,将其纳入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实施。故此,展开《国歌法》本地立法是特区政府的宪制责任,也是香港社会现实的急切需要。《国歌法》本地立法,是要将《国歌法》在香港这个实行普通法、实行“一国两制”的特别行政区,结合社会特点、符合客观实际地加以準确、全面落实。正如政府所指出,“我们的立法原则是必须维持《国歌法》立法目的和原意,充分体现《国歌法》的精神,明确维护国歌的尊严,使市民尊重国歌;同时兼顾香港的普通法法律制度,以及香港的实际情况”。这是一项複杂艰辛的工作,需要行政机关、立法机构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

  从刊宪的《国歌条例草案》文本看,草案内容共有包括导言、奏唱国歌、保护国歌、推广国歌、补充条文及相应修订6个部分,还包括须奏唱国歌的场合等3个附表,形成严密完整的体系。草案阐明制定条例旨在“维护国歌的尊严,规範国歌的奏唱、播放和使用,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以及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充分完好地体现《国歌法》立法原意。

  草案各项条款及其註释,法理依据清晰,可操作,符合客观实际,彰显普通法法系的特点。对那些意图故意公开侮辱国歌的恶意违法者,所订立的阻吓性刑罚,亦属恰当,适合现实社会环境。总体上,具有严谨规範、导善阻恶、注重教育的三大亮点,準确全面地演绎了《国歌法》基本内涵,值得称讚与支持。

  首先,草案规範严谨。列明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确定须奏唱国歌的场合,并在附表中根据香港的现实情况,确定9类须奏唱国歌的场合。其中列明在行政长官、主要官员、法官、行政会议成员和立法会议员宣誓仪式上须奏唱国歌。作出这项规範,是合理且必要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是组成香港特区管治的三个重要架构,集中体现“一国两制”运作特点,其宣誓的要求也由基本法确定。在这些宣誓场合奏唱国歌,不仅在形式上彰显严肃莊重,更能够体现香港是国家一个特别行政区,是中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意义重大。

  一些政党和立法会议员,对草案规定立法会议员宣誓场合奏唱国歌提出质疑,以各种无谓的揣测和近乎滑稽的理由加以抵制,所反映的是他们的複杂心态和矛盾心理。立法会是香港特区的立法和监督机构,议员遵守法律规範是天经地义,有什麼可以质疑甚至反对的?

  其次,重在导善阻恶。不同於一般的刑事法律规範,《国歌条例草案》主要目的在於正面引导和规範相关礼仪。所蕴含的主要精神是尊重,这种尊重精神源於自然,是容易理解和容易做到的,不会对日常生活造成影响。但是,为了保护国歌,必要的法律规範不可或缺。社会是複杂的,对一些意图公开及故意作出侮辱国歌行为的人,需要制定相应刑罚,以起到阻吓作用。

  应加强对中小学教育支援

  草案的第3部分是保护国歌,详细列明不当使用国歌、歌词和曲谱的4类情形,若无视法律规定,坚持这样做,就亵渎了国歌,触犯不当使用国歌罪行。同时,草案也列举了4类意图公开及故意侮辱国歌的情况,以及不属於这类情况的情形。法律规範清晰明确,所制定的罚则,以第5级罚款及监禁3年为最高,符合香港的实际情况,可起到导善阻恶作用。

  此外,《国歌法》具有明显的教育特征。作为法律规範,其内容本身就包括涉及教育的条文。草案第4部分是推广国歌,明确将国歌纳入中小学教育,要求教育局长须就此作出指示,教育学生学唱国歌、学习国歌历史、精神及奏唱礼仪。这是国歌教育法律化。

  草案体现政府教育当局在国歌教育方面负有法律责任,对於推动中小学国歌教育,形成国家观念,培育爱国主义精神,具有重要意义。教育局须依据有关法例,为全港学校提供国歌教育指引,加强对中小学相关教育的支援,以深化学校现行相关宪法和基本法教育。

  教联会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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