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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谨申胡乱抹黑《逃犯条例》/文兆基

2019-03-16 03:17:51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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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主党涂谨申日前召开记者会,藉一名郭姓港商的遭遇,反对特区政府修订《逃犯条例》。然而,涂谨申在记者会的说法根本是不尽不实,亦有偏袒该名港商之嫌,其真正目的,是要醜化内地的司法制度,让人认为该案不应列作刑事案件,此案由内地法院审理并不恰当,继而误导港人,让人误会《逃犯条例》修订之后,便会因此而遭到被押回内地受审,蒙受所谓的“冤狱”。

  将诈骗案装成商业纠纷

  根据涂谨申提供的资料,该名港商在1996年将以公司名义持有的内地公司,25%股权抵押给招商银行香港分行。双方在香港签订抵押贷款协议后,却未能履行还款协议,招商银行在内地提出诉讼。该名港商於2007在深圳被捕,2009年被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刑事起诉,一审被判无期徒刑,其后获减刑至有期徒刑18年。

  然而,该名港商被起诉和判刑,根本跟他未能履行还款协议无关,而是他隐瞒自己将公司抵押给招银后,从那间内地公司获得六千多万人民币的分红,才会触犯“合同诈骗罪”。根据内地《刑法》第224条,任何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即属犯罪。正因为该案涉及金额巨大,一审才会被判无期徒刑。

  涂谨申在记者会中,却把案件包装成“无钱还”、“商业纠纷”,但是该名港商究竟有无从内地公司获得股份分红呢?应该有,因他曾宣称该案把“已收的股息当作诈骗”。可是,若该名港商在内地公司将股权已抵押给银行后,从该公司获得股份分红,而他又刻意不告知银行,这不算作诈骗,又能算什麼呢?

  其次,涂谨申在记者会中强调,内地法院的判决书提到,本港商业罪案调查科曾向内地警方提供相关资料,但商罪科一直没就案件展开刑事调查或拘捕该名港商。然而,在香港立不了案成因可以很多,可能是案件涉及内地公司的分红,香港警方难以进行“跨境”搜证,因而在证据不足下难以立案,根本不能因此而断定该案只是所谓的“商业纠纷”,纯粹是民事案件。

  其三,涂谨申声称涉事公司是香港公司,这说法是不尽不实,因为合同所抵押的公司,是一间香港公司控有的内地公司,而案件指该名港商隐瞒自己从那间内地公司所获取的分红。即使双方在香港签订协议,但是隐瞒分红一事属实,发生地在内地的话,根据内地《刑法》第6条的属地原则:“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刑法》奉行属地属人原则

  《刑法》所提及的“领域”,究竟是指法域,还是中国领土、领海或领空範围,虽然在香港司法界存在争议,但是上述的案件,发生地在法域上而言,也是属於内地的司法管辖区内。退一步而言,即使案件只是纯粹涉及香港公司,双方又在香港签订协议,但内地《刑法》除属地原则外,亦奉行属人原则,《刑法》第7条便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换句话说,任何人只要是中国公民,即使他在内地的法域外触犯法例,内地的执法和司法机关亦可行使司法管辖权。事实上而言,“以欺骗手段取得财产”在《刑事司法管辖权条例》第2条被列作“甲类罪行”,只要任何有关事情是在香港发生的,香港法院也可审理案件。换句话说,诈骗罪即使在香港,也是可以行使域外司法管辖权。

  由此可见,商罪科没立案,不代表该案只属民事案件,也不代表该名港商没有在自己从内地公司获得分红一事上有所隐瞒,所谓“香港是民事,内地变刑事”的说法,根本是存心误导。相反,事件反而突显修订《逃犯条例》的重要性,因为法例一日未修订,任何人即使在内地触犯商业罪行,只要一直不返回内地,内地执法机关便难以要求香港把疑犯移交至内地审理,使香港成了窝藏内地商业罪犯的天堂。   时事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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