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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蒙面法”与侵犯人权自由沾不上边\Daniel de Blocq van Scheltinga

2019-10-09 04:23:54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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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区政府终於援引《紧急情况规例条例》(“紧急法”)订立《禁止蒙面规例》(“禁蒙面法”)。订立“禁蒙面法”之举引起广泛讨论,当中大部分为煽情观点,反映发言者对法律缺乏全面的认知。

  澳洲、加拿大等国家都有针对危急状况的紧急法。香港的“紧急法”的起源可追溯至1922年,因此很多媒体上的文章称之为“殖民地法律”。自那时起,该法例在过去几十年间反覆修改,在香港回归后亦在1999年和2018年有所调整。正因为立法会多於一次修订此法例并通过修正案,所以它不再是“殖民地法律”。而根据《基本法》相关条款,“紧急法”在香港回归后保持生效。1967年港英政府也曾引用紧急法来应付当时的严峻局势。

  由於“禁蒙面法”是“紧急法”的衍生法例,理所当然需要提交立法会审议,以维护分权原则,并确保规例完全符合《基本法》的有关规定。特区政府制定“禁蒙面法”,符合所谓的“先订立、后审议”原则。而高等法院已经两次裁定没有理由阻止“禁蒙面法”即时生效。

  香港的“紧急法”适用範围很广泛,一如世界上大部分的紧急法,这是自然不过和必要的。因为立法者当时不可能準确预测将来会出现什麼灾难、突发事故和危害公共安全的状况。就算是几个月前,又有谁能够预见到香港会发展至当前的局势呢?特区政府这次引用“紧急法”,并不意味着如某些神经过敏的人士所说,特首可随意针对任何社会问题再次援引“紧急法”来制定大量法例。所有法例都要针对当前局势按比例实施,亦必须经过“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至於有人声称政府会没收土地和充公银行帐户,简直是一派胡言、危言耸听。

  另外,所谓“‘禁蒙面法’违反基本人权”,这个毫无理据的说法是偏颇媒体似是而非的攻讦宣传。这种危言耸听的话语无疑适合做新闻标题和电视新闻的引述。然而,社交媒体上有关人权的大部分解读都忽略了一个重点──世上没有绝对的人权。所有的人权都有合理的限制,对这个法律信条大家都有明确的理解,而且也都接受。没有一项权利是绝对的,为此,有必要时时平衡个人利益、集体利益以及社会利益。

  新出台的“禁蒙面法”就是为了平衡社会各方的利益,它要求市民在参加“非法的、未经批准的集会”(即是“未获不反对通知书的集会”)时不可遮掩面孔,这确实是必要的。而且,该规例已经充分考虑到豁免的情况,例如因遵从医嘱或者是健康原因可以戴口罩,因宗教原因也可以蒙面,或者是因职业和工作安全而需要戴面罩。政府订立“禁蒙面法”的用意非常明确,就是为了阻止有人意图在进行非法活动时通过遮掩面孔来逃避法律责任。

  令人感到很难过的是,香港近几个月来出现了太多的蒙面暴徒,进行种种非法活动,而且这种情况愈演愈烈,实为香港之不幸。暴徒在街上搞“私了”,把司机从车上拖出来毒打,抢劫和焚烧商舖,持续破坏各种公共设施和交通系统,肆意砸烂提款机,甚至仅仅因为有市民说普通话就予以暴力攻击。这些不法之徒真的是名副其实的暴徒、纵火犯、极端暴力分子、无政府主义者。但是,如果把这些目无法纪的暴徒身份公诸於世,让他们的家人、朋友和同事都知道的话,相信这些暴徒就不会这样肆无忌惮地到处施暴了。

  蒙面可以让人放手作恶。德语还产生了一个专有名词来形容这种现象──“maskenfreiheit”,意思就是蒙面带来自由。蒙面还令人产生一种归属感,觉得自己属於某个群组、某队人马,当身边的人都戴着同样的面具、或者穿上相同颜色的衣服时,会不约而同地感到亢奋,觉得自己可以百无顾忌,浑身是劲。他们尽情地破坏,是彻头彻尾的无法无天。总之,戴上面具、蒙着面孔,一个人就会彻底转变。

  希望禁止蒙面参加非法集会的规定有助缓和局势。但是,要解决当前的危机,还需要再进一步除掉所有面罩,继续举行对话,实现和解!

  註:本文的英文版原文刊登於《中国日报香港版》评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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