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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论风生\梁德荣算否阻差办公?\温滔淼

2019-10-14 04:23:51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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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理工大学香港专上学院(HKCC)讲师陈伟强,因在访问中发表反示威言论,在课堂内遭到学生及校外人士禁锢近5小时,其间被镭射笔照射及粗口指骂,陈老师决定报警救助。岂料校方当日不但阻挠警方入内,还在翌日暂停陈伟强的教学职务。

  校方的处理手法,随即惹来不少批评。然而,当日部分HKCC学生及校外人士的所作所为,以及校方拒绝警方入内,究竟有否触犯法例?HKCC院长梁德荣接受访问时的解释,又能否成为校方阻挠警方入内的合理或合法理由?这是本文探讨的重点。

  首先,梁德荣接受访问时,曾反问记者“寻日都冇见到拳打脚踢,都冇见用砖头长矛,你话係咪暴力呢”?然而,陈伟强在事后声称,他曾遭学生推跌3次,推倒陈老师的人已经涉嫌触犯《侵害人身罪条例》第40条的普通袭击罪。

  梁院长称他到场后看不到,但他也曾表示自己不知道他在场前,陈老师有否被人袭击。既然如此,他及校方又有何合理及合法理由,拒绝警方进入案发现场?难道梁院长不知道,故意阻挠在正当执行职务的任何警务人员,已可算作阻差办公,涉嫌触犯《侵害人身罪条例》第36条吗?

  管理失职且涉嫌犯罪

  退一步而言,即使陈老师未曾遭人推跌,但是根据网上流出的当日片段,有人在课堂内使用激光笔照射陈老师下体,并发表冒犯性言论。根据《性别歧视条例》,任何人(不论如何描述其身份)如自行或联同其他人作出涉及性的行径,而该行径造成对该名女性(及男性)属有敌意或具威吓性的环境,便是作出性骚扰。当中,“涉及性的行径”包括对一名女性(或男性)或在其在场时作出涉及性的陈述,不论该陈述是以口头或书面作出。

  此外,学生及校外人士包围陈老师,使其不情愿地困在课室内,已是涉嫌非法禁锢。根据普通法案例,非法禁锢是指受害人按自己意志支配自己身体活动的自由遭受剥夺,并且在没有合法理由下,禁止对方离开一处地方。即使被害人并没遭受暴力对待或威吓,而是由於无形的心理方法遭到禁锢,也属於触犯法例。

  是故,梁德荣并非纯粹在校园管理上失职,而是明知校内正有罪案发生,却去选择隐瞒包庇,并且阻碍警方入内执法,致使涉案分子成功逃离案发现场。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89条:“任何人协助、教唆、怂使或促致另一人犯任何罪行,即属就同一罪行有罪”。由此可见,梁德荣是禁锢、袭击和性骚扰陈老师的共犯!

  为此,笔者恳请警方能够立案调查,将不法之徒绳之於法。教育局亦应该严肃处理,以防大专院校再次出现同类型事件。

  时事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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