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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教育的两大难题/胡少伟

2020-03-26 04:23:49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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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宪法第三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十四)规定,自1997年7月1日起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经全国人民和香港市民的共同努力,“一国两制”的构想在通过香港基本法起正式实践。今年是香港基本法颁布30周年,正是加强港人对宪法和基本法理解的好时机,若能着重结合基本法在港实践的经验,将更好地在新时代中推动香港的“一国两制”教育。

  要香港青年学生理解和支持“一国两制”,不单只要他们认识基本法条文,更需要让他们明白“一国两制”在港实施的经验。有些年轻港人不知在国家未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时,香港法院是没有终审权,回归前香港终审权是由英国枢密院掌握。而据全国人大通过的香港基本法,香港特区在成立当天起本地法院便有终审权,香港终审法院是由中央授权组成。香港特区成立后的高度自治,既非港英政府赋予,也不是香港固有的,而是中央政府据宪法和基本法作出的授权。在“一国两制”下,没有中央政府的全面管治权就没有香港的高度自治;香港享有的高度自治不是完全自治,不存在任何剩余权力。有关香港特区成立的背景及基本法的法源,应是香港“一国两制”教育必要学习的内容;与此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解释基本法条文的角色及五次释法的过程,也应包含於新时代“一国两制”教育之内。

  根据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国家唯一解释宪法和香港基本法条文的机构;在基本法第158条订明:“本法的解释权属於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自行解释基本法条文,但若案件需要对关於中央政府管理事务或中央和香港特区关係的条款进行解释,而该条款的解释又影响到案件的判决,在对该案件作出不可上诉的终局判决前,应由终审法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务会对有关条款作出解释。

  自国家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后,因香港社会的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五次作出解释。香港基本法由全国人大通过,内地使用的大陆法系与香港的普通法系不同;其释法原则按成文法惯常做法作安排,决不能硬以普通法去代人大常委会作解释。在五次释法中,人大常委会合宪、合法和合理地就属中央政府管辖事务或中央与特区关係的事务进行释法,使香港社会不必因对相关条文有不同理解而争论。终审法院於1999年末《刘港榕案》判词指据宪法和基本法第158条第1款,人大常委会有权在案件诉讼以外颁布关於基本法个别条文的解释,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的解释权不受终审法院是否提请释法所限。

  严重缺乏权威解说教材

  香港特首可普选产生,这不是《联合声明》规定,而是获全国人大通过的香港基本法赋予香港居民的权利。所以说香港民主发展是得益於英国人的说法,明显有违事实。反之,150多年港英管治历史中,历任港督都是由英国政府委派的;在《联合声明》签署前,全体立法局议员更是由港督委任。港人真正当家作主、高度自治是始於香港特区成立当日。

  为促进香港的民主发展,2014年人大常委会决定香港可於2017年普选特首。可惜的是“泛民”提出连英美两国都不能实行的所谓“真普选”,无论政府如何解释、游说,“泛民”都不断质疑提名委员会的必要性,最后在“泛民”的执意阻挠下,立法会最后否决了普选特首的该法案,使香港错失了政制发展的路线图。

  正如清华大学法学院王振民教授曾指出:全国人大、人大常委会及人大香港特区筹委会为香港作出了33次决定;其中1985年六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成立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和批准《联合声明》的决定。如果没有这两决定,香港就不能回归,更没有基本法;这些根据宪法所做的人大常委决定,在香港特区具法律约束力。可见,香港的“一国两制”教育需包括认识人大常委会拥有对特区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修改的决定权,及理解人大常委会相关决定的内容。

  当前在本港推动“一国两制”教育的困难,一是没有全面合宪及稳妥解说中央与特区关係的教材;其次,现时香港深受普通法精神所限,而误读由成文法系统通过的香港基本法。这两大难一日不解,要做好“一国两制”教育、加深港人认识宪法和全面理解基本法谈何容易!

  教联会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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