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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社会应该全面準确理解基本法/谢 锋

2020-04-22 04:23:56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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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国两制”是一项前无古人的制度创新,是中华民族对人类社会的一大贡献。基本法是“一国两制”方针政策的具体化和法律化。在香港基本法颁布三十周年之际,重温其核心要义,既是不忘初心,更是引领未来。

  首先,要正确认识宪法与基本法的关係。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效力,是特别行政区制度和香港基本法的法律渊源。1982年通过的中国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这是中央政府设立香港特区的法律依据。基本法序言中明确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特区实行的制度,以保障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可见,宪法是“母法”,基本法是“子法”,基本法从属於宪法,香港有尊重、遵守国家宪法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基本法》本质上是“一国两制”方针政策的法律体现。

  “一国两制”是由中央政府制定并坚定不移执行的一项基本国策,它的提出首先是为了实现和维护国家统一。基本法序言第一句即开宗明义指出,“香港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并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列为基本法的立法目的之首。香港出现乱象,一个重要原因是“反中乱港”和外部势力无视“一国”之本,挑战“一国两制”的原则底线。

  第三,香港的高度自治权不是固有的,而是来源於中央授权,香港与中央不是分权关係,中央对“一国两制”在香港的实施有监督权。

  中国实行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中央对所有地方行政区域拥有全面管治权。根据宪法和基本法,中央政府对特区拥有的全面管治权包括特别行政区的创制权,特区政府的组织权,基本法的制定、修改和解释权,对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的监督权,向行政长官发出指令权,决定在特区实施全国性法律等等。

  显然,那种认为香港享有完全自治,中央政府只有外交权和防务权,因此应对特区事务不管不问的想法,本身就背离了“一国两制”原则精神,也不符合宪法和基本法的相关规定。

  第四,基本法劃出了一条红线,即不能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

  香港回归已近23年,基本法第23条立法仍未完成。“反中乱港”势力不仅千方百计反对阻挠23条立法,将其“妖魔化”,而且勾结外部势力,挖空心思想把香港变成一个独立或半独立的政治实体,并变成颠覆国家的桥头堡。“修例风波”中,“反中乱港”势力践踏基本法和法治,挑战中央权力,肆无忌惮地打砸抢烧,“邀请”和乞求外国势力插手香港事务和制裁特区。还有人企图通过议会“拉布”、街头暴力等推翻特区政府,一些极端分子甚至公然发表“港独”宣言,严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踩踏“一国两制”原则底线,挑战基本法权威。

  “一国两制”在香港实践23年来社会出现各种纷争,往往与没有全面準确理解基本法相关。特别是“反中乱港”势力揣着明白装糊涂,刻意歪曲基本法宗旨和内容,阻挠基本法全面準确实施,甚至倒打一耙,抹黑中央和特区政府。我们必须正本清源、拨乱反正。

  作为“一国两制”方针政策的拥护者,香港繁荣稳定的持份者,只有全面準确落实基本法,与时俱进完善特别行政区同宪法和基本法实施相关的制度和机制,防止“一国两制”变形走样,才能确保“一国两制”事业行稳致远。

  註:原文刊於《南华早报》,有删节

  外交部驻港特派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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