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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背后/区诺轩“无悔意”岂能轻判?/文兆基

2020-04-28 04:23:48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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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例风波”爆发至今已有十个多月,虽在过去两个月,黑暴因为新冠肺炎疫情有所收敛,但是随着确诊个案逐步下降,黑暴似乎又有死灰复燃的迹象,近日更有消息传出,他们打算趁着五月一日的劳动节假期,再次出来搞事。

  某程度而言,香港的间歇性暴乱至今尚未平息,跟法院的审判效率及审判结果,有着莫大关係。毕竟,一个社会秩序能否维持,主要视乎不法分子会否遭到法律制裁,以及刑罚是否具阻吓性。假如不法分子作案过后,迟迟不获惩处,又或者处以轻判,便会使到有意犯罪的人觉得,违法须付的代价极低,减低他们以身试法的顾虑,从而产生犯罪学当中的“破窗效应”(Broken window effect)。

  近日宣判的立法会前议员区诺轩袭警案,便是法官疑似有意轻判的典型案例。被告区诺轩於去年7月7日遊行过后,在旺角以俗称“大声公”的扬声器向警司高振邦叫喊,令对方听力受损,又称呼另一警员为“毅进仔”及用咪高峰敲对方盾牌,因而被判两项袭警罪罪成。最终,裁判官梁嘉琪只判处区诺轩接受140小时社会服务令。

  可是,根据2002年的梁俊威案,被告同样是在警员耳边使用“大声公”叫喊,因而被判阻差办公及袭警罪成,两罪各判囚二个月及三个月,即入狱五个月。换言之,法院若是根据过往的案例,区诺轩至少应该被判入狱三个月。

  “案情背景”竟成减刑因素

  那么,为何裁判官今次不根据过往案例判刑呢?根据媒体报道,梁官判刑时引述报告指,感化官形容区态度合作,有悔意并愿意承担后果,感化官对他有信心,建议判处中等程度的服务令时数。梁官考虑到两项控罪源於同一事件,以及被告初犯、案情背景,最终判处140小时社会服务令。

  令人费解的是,区诺轩在受审期间,明明是否认控罪,并且一再重申,自己没有直接接触事主,不能视作袭击。感化报告又是凭什麼认为,被告有悔意及愿意承担后果?此外,裁判官若是认为感化报告并不可信,其实可以不接纳感化报告的意见。问题是:梁官认同感化报告,其理据又是什麼?

  除此之外,被告区诺轩已年满21岁,法院大可以直接判监,根本没必要在判刑之前,索取感化官的报告。判决难免令人怀疑,梁官其实从一开始已有意以社会服务令替代监禁。问题是:为何梁官一开始便不打算将对方判监?她有考虑判决的阻吓性吗?

  至於所谓“案情背景”,竟然能够作为减刑因素,更是莫名其妙,甚至让人怀疑此一判决,查实受到裁判官的个人政见影响。若非有人认同反对派的政治主张,又怎会觉得被告在当时的“案情背景”下犯案,属於可以轻判的减刑理由呢?

  由此可见,不论是根据过往案例、感化报告声称区诺轩“有悔意”,抑或是裁判官的减刑理由,判处140小时社会服务令,均是极不合理,有故意“放生”之嫌。律政司应该提出刑期上诉,要求法院改判监禁,才能产生阻吓作用,从而减低黑暴再次作恶的社会风险。 时事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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