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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论风生/英加澳“声明”荒谬绝伦/温滔淼

2020-05-27 04:24:09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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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大审议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草案)》,引来了一些境外势力的关注。英国、加拿大及澳洲三国外长日前发表所谓的共同声明,称《联合声明》具法律约束力,确保香港享有高度自治,香港人集会、新闻、结社自由等权利受法律保障,《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仍然在香港有效。

  该份共同声明又宣称,全国人大的“决定”授权人大常委会制定港区国安法,并在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后直接公布实施,将使“香港人、立法会和司法系统都无参与立法过程下订立这条法例”,明显会损害“一国两制”原则及香港的高度自治云云。

  不讳言的说,这一份所谓的共同声明实在是荒谬绝伦。先撇开《联合声明》是否尚具法律约束力不论,《联合声明》本身并没任何条款列明英国可在香港回归后,有权监察或管理特区及其政府的运作状况,澳洲及加拿大更没份签署声明。由此可见,英、澳、加三国现时跳出来指手画脚,才是真正地违反《联合声明》。

  其次,《联合声明》订明:“关於中国对香港的上述基本方针政策和本联合声明附件一对上述基本方针政策的具体说明,中国全国人大将以中国香港特区基本法规定之”,所以判定港区国安法的制定有否违反“一国两制”和高度自治,应以基本法为準。

  妨碍其渗透所以气急败坏?

  基本法第18条第三款早已订明:全国人大常委会可对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减。换言之,人大常委会制定港区国安法并列入附件三的做法,符合基本法规定。另一方面,港区国安法是全国性法律,全国人大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港区人大代表亦有份参与审议“决定”,负责制定港区国安法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亦有港区人大代表在内,可见所谓“港人无份参与立法”的说法,根本是失实陈述。

  与此同时,基本法第18条第二款早已订明:列於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既可由本地立法方式实施,亦可由特区政府直接公布实施,所谓损害“一国两制”和高度自治的说法,究竟又是从何谈起?

  更重要的是,港区国安法主要是针对4种行为,包括: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以及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港人的言论,和平集会、新闻及结社自由,根本不会受到影响。

  顺带一提,自基本法在1990年颁布起,第18条已经存在,并且从未修改,英国亦从未批评上述条文违反“一国两制”及高度自治。

  既然如此,何解今次英国反应如此激烈,还要联同澳加两国一齐发表声明呢?是否港区国安法的实施,将会妨碍三国的渗透和情报收集工作,亦会影响他们在港豢养的马前卒,所以才会暴跳如雷呢?这个问题,真箇是心照不宣矣。

  时事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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