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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论事/关於国安法的三个核心问题/顾敏康

2020-06-06 04:24:10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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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以2878票赞成、1票反对、6票弃权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草案)》。这意味着港区国安法将进入紧锣密鼓的草拟阶段。另一方面,笔者看到许多港人非常关心国安法的细节和执行等问题。为此,笔者认为有必要澄清以下三个核心问题,即港区国安法的溯及力(港人称追溯力)问题、对违反港区国安法的检控问题、以及对国安犯罪的审理问题。

  部分港人担心港区国安法会有追溯力,这是非常正常的。但是,有些人认为香港制度优於内地,因此担心港区国安法会有追溯力,这就有些对内地孤陋寡闻了。内地毕竟也有许多受过普通法教育和对香港法律熟悉的专家,再者,法律不溯及既往是各国普遍遵循的法治原则,也是内地的重要立法原则之一。

  港人不妨看看内地《刑法》就知道了答案。第12条规定《刑法》溯及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这就是内地通常说的“从旧兼从轻原则”。

  内地的《刑法》尚且如此,港区国安法要在香港实施,当然也不会有追溯力。因此,港区国安法不会适用於生效前的危害国家安全行为,这些行为应该按照香港本地仍然有效的刑事法律定罪量刑处理。

  当然,港人也应该看到,有人正在利用港区国安法正式公布实施的“间隙”,继续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按照他们的打算,一旦港区国安法正式实施,他们会立即收手。笔者希望指出的是,这种赌徒心理是要不得的:第一,他们的行为可能面临本地刑事法律的追究;第二,他们如果再犯,则过去的行为就可能成为有力的定罪证据。道理很简单,法律不溯及既往,是希望法律颁布后,同样的行为不再发生。

  设专责检控部门负责国安案

  港人也非常关心国安罪的检控工作是否依然由律政司负责。关於这个问题,笔者打算从三个方面回应。首先,笔者十分赞同律政司司长郑若骅的立场:基本法第63条列明律政司主管刑事检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国安罪案件属於刑事案件,当然也应当由律政司负责检控。其次,如果中央打算在香港设立机构取代律政司的检控权力,就必然涉及修改基本法问题。儘管如此,笔者认为这种可能性几乎不存在。第三,笔者认为律政司应当成立专门的国安罪检控部门,这样做的好处是非常明显的,既专业有效,又能够防止一些机密资料洩漏。

  港人关心的第三个核心问题当然是外籍法官是否会被禁止审理国安罪案件。这种担心是有依据的,因为有港区人大代表建议审理国家安全案件的法官,须由无外国居留权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理由之一就是由拥有外国国籍或双重国籍的法官,在审理国家安全案件时,有潜在或实际的利益衝突问题,故他们必须迴避,以保证公平。理由之二就是澳门已经作出有关规定,可以参照。2019年2月,澳门立法会通过修订《司法组织纲要法》,规定只有属於中国公民的法官和检察院司法官,才可被指派处理《维护国家安全法》的犯罪。

  笔者并不完全同意禁外籍法官审理国安罪,主要理由是两个。

  第一,香港情况与澳门情况不同,主要是澳门在回归前就培养了一批属於中国公民的法官,香港回归前并没有这种準备工作。香港基本法第82条规定,终审法院可根据需要邀请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法官参加审判;第92条规定香港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应根据其本人的司法和专业才能选用,并可从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聘用。邀请或聘用外籍法官而不允许他们审理国安罪,在法律上似乎说不过去。

  第二,由香港具有中国国籍的法官审理国安罪也不现实,主要是现有法官中具有中国公民身份的法官非常少,除非是从律师队伍中挑选并新任命法官。笔者反而建议将考虑的重点放在两个方面:一是成立专门的国安罪审理法庭;二是法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只有通过培训的法官才能参与审理国安案件。至於说外籍法官涉及利益衝突的问题,完全可以通过迴避制度予以妥善解决。

  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香港法学交流基金会高级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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