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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评论\免手令调查 英加澳新都有!\唐 宫

2020-07-07 04:24:01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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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昨日举行首次会议,并公布《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三条实施细则》,当中明确了七项具体的执法权力。反对派昨日攻击称,该细则授权警员可在无手令的情况进入地方搜证,是“破坏法治、警权独大”云云。这是极其错误的观点,香港现行多条法例已经有类似授权,即便是英国、加拿大、澳洲、新加坡等普通法管辖区,也都是相同做法,何怪之有?

  《实施细则》第一项规定:“在特殊情况(如紧急情况)下,助理处长级或以上警务人员可授权其人员在无手令的情况下,进入有关地方搜证。”请注意,这条规定的是在“特殊情况”下,而非任何情况下警方都可以调查。这符合香港本地法律一贯以来的做法。《官方机密条例》、《入境条例》、《版权条例》等都是如此。

  以《赌博条例》为例,该法规定:“警司或以上职级的警务人员,如合理地怀疑任何处所或场所乃赌场,可书面授权任何警务人员进入及搜查该处所或场所。”《危险藥物条例》规定:“如并非合理切实可行获得发出的手令,则任何警务或海关人员无须有该手令而进入及搜查任何场所或处所。”《防止贿赂条例》专员可授权该人员进入该处所或地方(必要时可强行进入),并进行搜查。”上述法律,甚至没写明“紧急情况”,而是“只要合理怀疑”就可以不用法庭手令进入调查。难道香港的反对派不知道这些法律?

  又如《防止盗用版权条例》规定,虽然普通的搜查令须由裁判官发出,但同时规定:“如取得手令所必然引致的阻延可能导致失去证据或毁灭证据或因任何其他理由而使获取手令并非合理地切实可行,则海关人员可无须手令行使此等权力。”

  “紧急情况”须特事特办

  香港反对派最尊崇的英国,相关警权甚至较香港更大。例如,英国的《1911年官方机密法令》(Official Secrets Act 1911),其内核其实就是“英国国安法”,该法第9条规定:“在任何时间进入任何处所或地方;如有需要,并可强行进入;以及搜查该处所或地方,以及在该处发现的任何人。”该法明确写明:“如任何警司认为情况极其紧急,为国家的利益设想,必须立即採取行动,他可藉亲自签署的书面命令,赋予任何警员,类似法官所发出手令赋予的权力。”值得注意之处在於,签发搜查令的甚至还不是法官,而是香港俗称的太平绅士(Justice of the Peace),比香港还要宽鬆。

  又如加拿大《刑事罪行法典》规定,治安人员或公职人员在履行职务时,若情况迫切,以致先取得手令并不切实可行,则即使原本须先取得手令,也可无须取得手令而行使法律订明的任何权力。澳洲《1914年刑事罪行法令》规定,如果情况严重和迫切,而警员基於合理理由,怀疑有需要在没有搜查手令的授权下行使权力,警员便可行使有关权力。新加坡《1989年内部保安法令》写明,任何警目或以上职级的警务人员,或保安部队二等兵、非委任级人员或以上职级的成员(视属何情况而定),或任何获分队主管人员以书面授权的人士,均可在没有手令的情况下行使权力,等等。

  香港高等法院於2017年10月27日就一宗案件颁下的判词,就允许警务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可以无须获得搜查令而查看拘捕后检取的手提电话或其他类似的装置的电子内容而言,《警队条例》第50(6)条合宪,并符合《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383章)第14条和《基本法》第30条的规定。这表明“没有手令”同样可以搜查疑犯的设备及其他装置,当中的法理是一致的。

  其实,绝大多数的普通法管辖区的法律,都没有强迫任何情况下都必须要有法庭搜查令,无一例外地允许了“特殊情况”或“紧急情况”,更何况是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道理其实很简单,当遇到恐怖分子进行爆炸犯罪行动时,争分夺秒,越早进入搜查就越早能拯救生命。

  香港的反对派不要再误导公众,这对他们的支持者并没有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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