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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事论事/反对派“初选”公然违法/温滔淼

2020-07-11 04:24:03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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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对派於今明两天举行所谓的“初选”。为此,“初选”负责人戴耀廷早前撰文,强调“初选”参与者虽曾签署协议,表明反对派假若取得立法会过半数议席,将会否决财政预算案,而其主张符合基本法本身的制度设计。他又宣称,举办“初选”的资金全数是本地众筹所得,因而并不违反香港国安法云云。

  借“众筹”吸纳境外资金?

  戴耀廷的说法,实在是巧言令色。首先,“初选”众筹其实并不“本地”,基本上任何人在任何地方,都可以利用信用卡在网上捐款,而且可进行匿名捐献。谁又能保证外国或境外机构、组织或人员,不会以匿名捐献的方式资助“初选”?

  另一方面,“初选”举行的目标,是为了令反对派取得立法会过半数议席,以便他们当选后否决财政预算案,从而逼使特区政府接受所谓的“五大诉求”。可见所谓的“初选”,是以“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或者中央人民政府制定和执行法律、政策进行严重阻挠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为目标。是故,若有证据显示,“初选”接受了境外势力,或其“白手套”的捐助,这便会涉嫌触犯香港国安法第29条第(二)款。

  除了境外捐献的问题外,香港国安法第6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参选或者就任公职时应当依法签署文件确认或者宣誓拥护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条例》第40(b)(i)条亦规定:参选人须填妥一份载有一项示明该人会拥护香港特区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区声明的提名表格,否则便无法获得有效提名,即坊间惯称的DQ。

  然而,“初选”参与者已表明,他们的目标是要逼迫政府接受所谓的“五大诉求”,其主张本身已经违反基本法的规定。

  第一,基本法第63条规定:律政司主管刑事检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但其中一个所谓的“诉求”,便是要求政府撤销被捕人士控罪,等同要求政府因政治因素向律政司施压,干涉对方的刑事检控工作。

  第二,基本法第85条规定:香港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任何人会否被控暴动罪成,应由法官依《公安条例》第19条规定,以及控方所呈交的证据而判定。换言之,“取消暴动定性”的所谓“诉求”,等同要求政府干预司法独立。

  此外,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14年8月31日作出的《关於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述明了特首的普选办法和条件,只有根据《决定》落实特首普选后,香港才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07年作出的《关於香港特别行政区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及有关普选问题的决定》,落实立法会普选。是故,“立即落实‘双普选’”的“诉求”,实际上是无视基本法,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过去所作出的“决定”。

  因此,虽说基本法第73(二)条授予立法会议员审核政府财政预算案和临时拨款的权力,但是“初选”参与者所签署的协议已表明,他们否决包括财政预算案在内所有议案的目标,逼迫政府接纳所谓的“五大诉求”,而“诉求”的部分主张明显违反基本法,所以“初选”参与者已涉嫌违反香港国安法、《立法会条例》,绝对可以成为被DQ的理据。

  参加“初选”已构成DQ理据

  顺带一提,“初选”此一行为,即使不违反香港国安法,但是“初选”的开支理应计入选举经费,为“初选”提供场地的一方,以及为“初选”提供免费宣传的媒体,其场地当日的租金,以及媒体的宣传费用,亦应被视为选举捐赠。在此情况下,为“初选”提供场地及宣传的人士及单位,若没如实申报“初选”的花费,便有可能触犯法例。

  除此之外,《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19条规定,某候选人或某些候选人收取的选举捐赠达1000元以上,便须向捐赠者发出载明捐赠者姓名及地址的单据。在此情况下,“初选”的所谓众筹接受1000元以上的匿名捐款,亦有可能触犯法例。由此可见,“初选”除有机会因为接受境外捐献而违法,亦有可能因为接受匿名捐献而违法,有关方面应该作出调查,才能确保9月立法会选举公平公正。

  时事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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