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三条关於“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的规定,既进一步强调了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区这种中央与地方行政区的位序关係,也突出了行政长官在整个香港特区当中的政治地位,从而坚实地支撑起香港特区的行政主导体制,并将所谓的“三权分立”真正送进了历史故纸堆。
我们知道,从基本法制定时,作为政治概念的“三权分立”并没有在起草委员会之间形成共识,因此香港基本法当中并无“三权分立”的明确规定,但是这也不能否认基本法规定了行政、立法、司法“三权”之间的分工现象,这种分工就是为了明确和强调行政、立法、司法“三权”之间的支持、配合、制衡、监督关係,以及进一步凸显行政长官的行政主导地位。
应该说,在回归以来的实践过程中,香港特区“三权”之间的支持与配合少了,制衡与监督多了,并且已经严重影响到行政长官及特区政府的有效施政。更为严重的是,一些立法、司法行为更进一步侵蚀到中央的多项权力。这种现象已经违背了基本法所规定的香港政制架构的基本精神,必须予以矫正,而教科书及舆论再过度渲染和传播“三权分立”就更加南辕北辙、就会进一步加剧“三权”撕裂及立法、司法坐大的恶果。
加强“三权”相互支持和配合
习主席於2017年视察香港时,特别强调特区行政、立法、司法“大家都是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方针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管治香港的核心力量,属於关键少数”,“特别行政区政府管治团队是一个整体,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关键是要全面落实和完善以行政长官为核心的行政主导体制,处理好行政立法关係,真正做到议而有决、决而有行,确保政府依法施政的顺畅、高效,要自觉维护管治团队团结,坚决维护行政长官权威,在工作上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相互补台,共同维护政府整体威信和声誉。”
根据香港政治社会发展的最新特点,新公布实施的香港国安法更从法律的层面,规定了特区“三权”之间相互支持和相互配合的必要性与重要性。
香港国安法总则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负有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应当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第二款进一步将“三权”作为“管治香港的核心和整体”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应当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有效防範、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
在香港国安法第七条和第八条中,也从不同角度规定了特区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合作完成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其中,第七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尽早完成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的维护国家安全立法,完善相关法律;第八条则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执法、司法机关应当切实执行本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法律有关防範、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和活动的规定,有效维护国家安全。
总之,“三权分立”是源自西方并适合西方现代国家政治体制的一种理论和制度体系。它既不适用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也不适用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内的“一国两制”。而它之所以不断在香港冒起并有不少拥趸,一方面因为不知根底的人受到蛊惑,另一方面则是“崇洋媚外”“挟洋自威”在作祟,因此必须正本清源,从根子裏把它从香港政制中拔除掉。
暨南大学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基地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