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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背后/须严惩操纵壹传媒股价黑手/傅健慈

2020-09-11 04:23:57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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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壹传媒长期都是仙股,但集团主席黎智英和集团的几名高层及黎智英两名儿子8月10日分别涉嫌违反香港国安法和串谋诈骗等罪被捕后,其股价不跌反升,持续出现大量可疑交易,股价一度由8月10日0.075元飙升到翌日的1.96元。

  昨日警方拘捕15名年龄介乎22至53岁的男女,涉嫌操控壹传媒集团股价,干犯“串谋欺诈”和“处理犯罪得益(洗黑钱)”。被捕人士製造虚假交投量、炽热假象、引散户入局,造成很多无辜的投资者大量损失,特别是那些盲目支持黎智英的“黄丝”投资者。

  煽动“手足”入市填氹

  黎智英被捕后,据了解,有壹传媒员工夥拍多名股市网红(KOL)在网上唱好壹传媒,声称黎智英被捕后,壹传媒可能会被收购,管理层便会重组,前景乐观,鼓吹投资者入市购买其股票。

  另外,一些揽炒派同时发出大量文宣,利用支持者的“热血”和“无知”,煽动“黄丝”盲目支持黎智英和壹传媒,不惜牺牲所谓“手足”去填氹,保护其黑暴金主的利益。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4条的规定,证监会的规管目标是:

  (a)维持和促进证券期货业的公平性、效率、竞争力、透明度及秩序;(b)提高公众对金融服务的了解,包括对证券期货业的作业及运作的了解;(c)向投资於或持有金融产品的公众提供保障;(d)尽量减少在证券期货业内的犯罪行为及失当行为;(e)减低在证券期货业内的系统风险;及(f)採取与证券期货业有关的适当步骤,以协助财政司司长维持香港在金融方面的稳定性。

  另外,《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12ZT条的“欺诈交易罪行”规定:

  (1)如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任何业务:(a)是出於欺诈该公司的债权人或任何其他人的债权人的意图而经营的;或(b)是为任何欺诈目的而经营的,则每个明知而参与出於该意图而经营该业务(或明知而参与为该欺诈目的而经营该业务)的人,均属犯罪。

  (2)任何人犯第(1)款所订罪行:(a)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一千万元及监禁10年;或(b)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罚款一千万元及监禁3年。

  此外,还有第274条的“虚假交易罪”、第275条的“操控价格罪”、第276条的“披露关於受禁交易的资料”、第277条的“披露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以诱使进行交易”和第278条的“操纵证券市场罪”规範“市场失当的行为”。

  在8月12日,笔者接受媒体访问时批评壹传媒的股价出现持续可疑交易的现象,当天早上股价最高达1.75元,午后回落,一度见0.51元,笔者当时已敦促证监会必须维护股市的公平、公正、诚实的三大原则,马上把壹传媒停牌及进行调查,及呼籲投资者不要盲目跟风或轻信传言而进行买卖,投资前要研究股份的基本因素,作出分析比较,包括盈利、市盈率、股息、帐面值及流通量等。

  然而,证监会没有应市民要求把壹传媒停牌,罔顾虚假交易的出现,导致无辜的投资者蒙受大量的损失。有关部门必须向社会大众清楚交代,否则有失职和涉嫌包庇黎智英和壹传媒之嫌。

  证监会欠公众交代

  被捕人士中,6人报称无业,一人是公务员、其中一人有黑社会背景,部分相互认识。行动中警方冻结股票和银行户口合共逾三千万元,并检获大量证物。警方否认行动针对壹传媒,强调只是针对骗人的罪犯。

  明显地,被捕人士的背景和职业,令人怀疑资金的合法性。壹传媒属於细价股,容易被莊家操控股价,被捕人士涉於股价低位极短时间高频同价交易,在8月10至12日,共买卖壹传媒股份1.32万次,涉及16.9亿股,佔总交投量约两成四,製造虚假交易现象,非法操控壹传媒股价从中获利逾3800万元。

  很可惜!证监会没有适时防止及规管这些违法的行为,幸好警方果断出手,符合公众利益,以涉嫌“串谋欺骗”及“处理犯罪得益”拘捕了诈骗集团的成员,期望警方继续追查资金的来源,抽出幕后黑手,把他们绳之於法,接受法律制裁,捍卫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的声誉和地位。

  香港法学交流基金会副主席、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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