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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事论事/“人权专家”的双重标準/汤家骅

2020-09-11 04:23:58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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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合国人权特别报告员联同六位专家罕有地发表公开信,指控香港国安法条文上关键部分欠缺“精準定义”,部分条文更“似乎把言论自由或对中国任何形式的批评均视为犯罪”,因此违反国际人权公约、侵犯言论和集会自由等权利,云云。信件长达十多页,但看来看去也看不出这些指控的事实基础在哪裏,或哪些条文定义过於模糊。但既然有此指控,就让我们把有关条文与其他国家的国安法来一个比较。

  香港国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若“以武力、威胁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一、推翻或破坏国家制度;二、推翻中央或特区政府;三、严重干扰、阻挠、破坏中央或特区政府依法履行职能;四、攻击、破坏特区政府履职场所及其设施,致使其无法正常履行职能,即属犯罪。细看这些条文,不见得有什麼模糊之处,更不可说是会影响一般言论或集会自由。

  英美“叛国罪”涵盖面极广

  把这罪行与回归前港英政府通过的《刑事罪行条例》有关叛逆行为的条文作比较的话,会发现后者的定义更为模糊,涵盖面更为广阔。例如第二条规定,任何人意图向国会或任何英国属土的立法机关“施加压力或强制手段向其作出恐吓或威吓,并以任何公开的行为或以发布任何印刷品或文件表明该意图”,即属犯罪。这由英国人订下的罪行才明显地直接影响言论、集会及示威自由。为何没人质疑这条例,却有人不满香港国安法?

  又让我们看看英国现行的叛国罪定义为何。根据英国现行的叛国法例,任何人图谋(Compass)、假想(Imagine)、试行(Invent)、策劃(Devise)或意图(Intend)推翻英女王王室地位,或威胁(Intimidate)、威吓(Overawe)上、下议院,或表达(Express)、声称(Utter)、宣布(Declare)、发表任何印刷或文书,均属犯罪。明显地,英国的“叛国罪”涵盖面极为广泛,定义极之模糊,亦直接威胁到言论或表达自由,却从来不见有人要求英国解释或撤回这条例。

  美国的法律又如何?根据美国刑法第十八条例第二三八一条,任何人依附(Adheres)敌人或给予他们协助(Aid)或支持(Comfort),均属犯罪。何谓“依附”、“协助”或“支持”条例却无任何定义。留意这种罪并不涉及武力或暴力。第二三八五条规定,任何人倡议(Advocates)、协助(Abets)、忠告(Advises)或教唆(Teaches)以武力或暴力推翻美国政府或任何州、属地、地区政府,均属犯罪。同样地,这些罪行直接侵犯到言论和集会自由等权利,为何这些人权专家却从未警告或指控英国或美国的法律对自由构成“重大风险,破坏国际法律及违反国际人权公约”?

  国安法合乎国际标準

  由以上的简单比较可见,香港国安法并无什麼独特或超乎国际标準之处;至少香港国安法第四条和第五条明确规定两条国际人权公约和一般法治原则皆适用於该法。相反,我们找不到相近保障条文出现於美国或英国的有关法例中。

  当然,你可能说中国或特区怎能与美国或英国相提并论?事实上有部分评论员对内地存有严重偏见,他们认为中国制订的法律写什麼也没有用;只要是中国法律便不能接受,云云。

  香港国安法虽然是全国性法律,但它亦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为香港度身订造的法律,该法亦要由香港司法系统及执法机关所执行;特别是,普通法国家声名显赫的大法官,也坐镇於我们的终审庭为保障人权把关;我们的法治更是世界闻名,在美国发表的法治排行榜中,我们的排名(16)更高於美国(21)。难道这些保证还不足够吗?

  原题为:《不许百姓点灯的法律》

  行政会议成员、资深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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