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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事论事/可怕的政治谎言\汤家骅

2020-09-25 04:23:51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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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故美国总统林肯曾经说过:“你可以蒙骗所有人一段时间,或蒙骗一些人所有时间,但不能蒙骗所有人所有时间。”没错,假的真不了,谎言最终也会被拆穿;但在这过程中,人们会蒙受怎样的伤害却是另一回事。不足一年前,社会上部分人不断高叫中央与特区之司法系统应有一道“防火墙”。言犹在耳,当有特区逃犯在内地水域因非法越境罪被拘捕时,同一批人却又坚持特区政府应该打破这道“防火墙”,迫使内地执法机关立刻移交被拘捕疑犯回港受审。这是多大的讽刺!

  移交逃犯是怎麼一回事,律师应该明白;但因为政治立场睁着眼睛说大话的政客和传媒多的是,“修例风波”便是最好不过的例子。什麼是移交逃犯?移交逃犯的核心事实是有人犯了法,逃离犯法地,跑到第二个国家或地方而因应犯法地的要求被逮捕及送回原地受审。这便是移交逃犯的核心目标。再说简单一点,假如有人在香港犯了法跑到了内地,香港可以透过移交逃犯安排要求内地把逃犯送回香港受审。同样道理,假如内地有人犯了法逃到香港,内地可以要求香港把犯法者送回内地受审。所以对港人来说,这样的安排是“送港”,而非“送中”。别有用心的政客和传媒却偏偏把这安排说成是“送中”,这不是颠倒是非、指鹿为马是什麼?

  移交逃犯是一种举世核心价值,目的是彰显社会公义,打击跨境犯罪。联合国第一次就此通过决议,要求所有成员国设立移交逃犯机制是於一九八五年十一月。联合国在这决议中提出国际间有需要设立一种双边或多边移交逃犯机制更有效地互助控制犯罪行为。这动议的中心点不在於哪个国家法治及格或不及格。道理很简单,联合国有过百位成员国,他们的司法系统不尽相同,法治情况也各自有别,所以目标不是以个别国家的法治情况作标準,而是由被申请国家或地方之司法系统决定应否移交有关疑犯。换言之,要香港移交逃犯,必须得到香港的法庭同意才可进行。这与谁是申请国或地方毫无关係;管你是英国、美国、俄罗斯、叙利亚,香港的法律準则皆是一视同仁。

  第二重点是联合国动议说明移交逃犯不可以涉及政治;即是说如果所犯罪行带政治色彩或逃犯具政治背景的话,则不可以移交。另外,被申请国或地方亦可就人权和法治的需要,要求增加移交条件,藉以确保疑犯在申请国或地方受审时得到公平对待。

  香港的《逃犯条例》乃於一九九七年由港英政府刊宪生效。这条法例符合联合国所订下的所有有关条件和联合国模範移交条约的主要条文。当时这条例订下不适用於中国其他地方,应该是有见及於回归后特区将属中国一部分,在“一国两制”下如何处理移交逃犯问题,乃属中国内政,应由中央及特区政府透过协商解决。这不是要建立什麼“防火墙”的问题,而是一个在“一国两制”下实际操作的问题。

  今天放眼世界,中国与其他国家达成移交逃犯协议数目已远超香港特区,对法治排名先於国家的香港而言,是一种失败,结果是在香港犯法的人可轻易逃离法网,而境外犯罪者也可把特区视为逃犯天堂。是谁令特区丧失社会公义、破坏法治?谁要为此负责?答案不言而喻。

  行政会议成员、资深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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