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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论事/要求公务员宣誓效忠乃合理且必要之举\江乐士

2020-10-21 04:23:55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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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务员在一个成功的社会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他们协助政府推行政策,坚守岗位履行职责。要发挥公务员的最大功能,在位者就必须诚实可靠、务实专业和尽忠职守,并致力维护法治。因此,对公务员的要求相当高,只可惜近些年来香港一些公务员被发现疏忽职守。

  根据《公务员守则》第2.1条,“公务员队伍是一支常设、诚实、用人唯才、专业和政治中立的队伍”。第2.2条则规定公务员须“行事客观、不偏不倚”,以及保持“政治中立”。第3.7条对“政治中立”的定义作出诠释,指出“不论本身的政治信念为何,公务员必须对在任的行政长官及政府完全忠诚,并须竭尽所能地履行职务”。

  因此,公务员万万不可让自己的政治理念妨碍自己履行职责。当然,他们可以在政府制定政策时以客观持平的方式表达自己的观点,但一旦相关政策得以落实,他们就要全力支持政府推行政策,必要时向公众作出诠释。否则,政府的工作将受阻碍。

  另外相当重要的一点是,公务员在言语或行为举止上也不可以与其职责有实际或观感上的利益衝突,令大众觉得他们同情反对政府施政者。在“修例风波”期间,大体上公务员都支持政府止暴制乱。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少量公务员不守公务员纪律,竟然举行、参与“反修例”集会,反对他们本应协助推行之政策,当中有一些人甚至因涉嫌参与非法集结而被捕。

  在9月30日,公务员事务局局长聂德权透露,有46名公务员参与非法公众活动被捕或被起诉,全部人已被停职。媒体引述消息报道,某些公务员公开支持反政府分子,当中最令人震惊的是有一位公务员竟然鼓励其同事参与非法集会。如斯行为除了违反《公务员守则》外,还公然违背基本法第99条,该条规定“公务人员必须尽忠职守,对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因此,政府有必要果断回应事件。

  宣誓效忠 各国皆然

  香港国安法第6条要求:“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参选或者就任公职时应当依法签署文件确认或者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特区政府已经在10月12日宣布,所有於7月1日或之后入职的公务员都必须作出以上承诺。此政策会扩大至适用於现时仍在试用期的公务员,并最后会扩大至适用於所有公务员。事实上,拥护基本法、效忠特区政府从来都是公务员的本分,所以不应该有人对此存有异议,现在只是要求他们明确承认和承担此一责任而已。

  基本法第104条规定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以及司法人员上任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基本法、效忠特别行政区。同样道理,公务员履新时亦应如此宣誓,这是世界多个国家、地区的惯例。

  譬如,比利时的公务员必须宣誓效忠国王、并“遵守宪法及比利时人民的法律”,荷兰公务员的誓词几乎与比利时相同。在菲律宾,公职人员及政府僱员都必须宣誓效忠、承诺“维护并捍卫宪法”、言行举止都要体现对宪法的“忠实信仰及效忠”。在美国加州,当地法律要求所有为州政府工作的美国公民,在履职之前必须签署文件宣誓效忠,致力於“支持、维护美国联邦宪法及加州宪法,抵禦外敌、严防内奸”。

  虽然公务员工会担忧宣誓可能会让公务员背负刑责,但是公务员事务局强调:宣誓并不影响包括薪金谈判在内的合法的工会活动。与所有市民一样,公务员享有基本法所赋予的各项权利,但权利不是绝对的,任何人行使权利的时候当然不可影响他人的合法利益、不可损害政府利益、更不能因行使权利而违反责任。任何未达到《公务员守则》要求者,必须为其言行承担后果,依照《公务人员(管理)命令》接受相应的纪律处分。

  註:原文刊於《中国日报香港版》

前刑事检控专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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