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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事论事/不愿宣誓效忠 无资格做公务员\郭文纬

2020-10-24 04:23:59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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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港英时期,政府官员循例需要在书信的结尾写上“I remain sir/madam your obedient servant”(您永远的忠僕)。这一表态精警地凸显了公务员应有的态度。

  公务员事务局近日宣布,所有於本年7月1日入职的公务员须宣誓或签署文件表明拥护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区。有关安排却惹来个别公务员工会不满,这令我百思不得其解。

  拥护基本法是公民责任

  首先,从法律上的观点来说,基本法第99条清楚列明,所有公务员“必须尽忠职守,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根据《公务员守则》第3.7章,“不论本身的政治信念为何,公务员必须对在任的行政长官及政府完全忠诚,并须竭尽所能地履行职务”。因此,公务员宣誓这项要求只是再次强调一项树立已久的莊严法律要求,并提醒签署人的应有责任。

  公务员工会声称誓词含糊不清,对“拥护”和“效忠”等用语表示异议。他们声称这些用语需要作出明确的定义,建议要先进行广泛谘询和解释,然后在相关的公务员守则中清楚列明它们的定义,必要时甚至可以修改法律。他们在简单易明的词语上做文章,显然是想阻止公务员宣誓对政府忠诚。

  事实上大部分公务员已身体力行对政府效忠,所以他们对宣誓要求并没有异议。拥护基本法是每个港人的公民责任,这是简单易明的道理,公务员就更不用说了。私营机构也会要求员工忠诚服务,私营机构的员工若被发现四处唱衰公司,他的下场可想而知。

  誓词的内容实际上并不是什麼新事物。基本法第104条规定“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他们理应知道,在港英时期所有警察和政务官上任前都必须宣誓效忠女王。他们当时没有大做文章要求澄清“效忠女王”的定义。公务员工会应该做的是反思为何特区政府会在此时此刻推出这项新措施。

  不言而喻,此乃因应内部出现敌对势力之举。去年8月,曾有数千名公务员不顾“政治中立”,参加由揽炒派工会发起的反政府集会,可谓史无前例。“修例风波”中至少有46名公务员因参与暴动而被捕,更有公务员参与了非法集会等活动公然对抗政府,这些都是公务员队伍的害群之马。

  事实上,正是由於部分公务员在“修例风波”中没有履行自身责任,公然站在政府的对立面。香港国安法第三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理应包括所有的公务员)负有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应当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要求公务员宣誓只是正式提醒公务员所应尽的义务。

  某公务员工会的主席曾口出狂言,声称公务员无须宣誓,因为做公务员这“不过是一份工而已”!此话令我大为惊讶。公务员肩负着公共责任,手中握着重大的公权力,若他们滥权,社会不免深受其害。这就是为什麼公务员普遍薪酬丰厚、福利好,享受住房、教育津贴、医疗以及退休保障,这些都为了确保公务员能够全心全意、忠心耿耿、尽职尽责,而且无后顾之忧。所以,做公务员当然不仅仅是打份工,它承担的是公众责任。

  该承担的绝不能迴避

  遗憾的是,公务员事务局在推行宣誓一事上,现时仅要求只有7月1日以后入职的公务员需要签署文件表明拥护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区,其余18万多现职公务员补签文件或补宣誓则未有落实时间表,而这些公务员中显然存在揽炒派支持者,对政府施政构成隐忧。

  这些公务员无须作书面声明或口头宣誓实在毫无道理。如果有人拒绝签字,无异於表明自己不维护基本法、也不忠於香港特区。既然如此,那就让他们走人!

  同时,还应重新启用港英时代的公务员入职审查制度,阻止不怀好意的人藉机混入公务员队伍,在内部阻挠、破坏政府施政。

  香港公务员队伍内存在随时威胁国家安全的揽炒派支持者,特区政府不能不防。宣誓效忠既是一种表态,也具有法律含义,公务员事务局局长决不能退让。中联办主任骆惠宁在国庆讲话中,以“三不”忠告香港:“在大是大非问题上守得住、站得稳,做到该坚持的不妥协,该承担的不迴避,该推动的不鬆手”。

  註:原文刊登於《中国日报香港版》,有删节

  廉政公署前副廉政专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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