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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事论事/违背誓言且违法 丧失议席与人无尤\江乐士

2020-11-14 04:23:58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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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国安法具体条文出炉前,那些过去曾公然勾结外国势力,损害香港贸易地位,并要求外国制裁特区官员的人,难免担心会被起诉。但国安法实施后,这些人随即鬆了一口气。国安法第39条列明:“本法施行以后的行为,适用本法定罪处刑。”换言之,该法不具追溯力。然而,这不代表他们从此不需承担责任。

  7月30日,选举主任以不符提名表格上拥护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区的声明为理据,DQ了12名第七届立法会参选人,其中包括公民党杨岳桥、郭荣铿、郭家麒,以及时任会计界立法会议员梁继昌。

  事实上,去年9月2日,美国国会正审议《香港人权与民主法案》,杨岳桥、郭荣铿、郭家麒连同两名党友,曾致函美国民主党与共和党在参众两院的领袖,鼓励他们干预香港事务,要求美方尽快通过法案,授权美国总统制裁中央和特区官员,包括冻结其在美资产或拒绝入境。而早在去年8月,杨岳桥及郭荣铿便已赴美并在多场会面中,乞求美方採取措施制裁特区政府。

  公民党於去年8月28日公布,两人在亚洲协会纽约总部的座谈会上,“展示‘反送中运动’以来警察对待示威者的滥权及滥暴行为”,之后又称“杨岳桥促请相关组织向其国家通报,要求该国政府禁止出口人群控制武器及设备到香港,以及不再向香港警队提供培训课程。”

  更有甚者,二人离开纽约后,会合涂谨申及叶建源,应美国国务院邀请,到蒙大拿州参与“香港─美国立法机关交流团”,其间两人“表明支持通过2019年6月提出的《美国─香港政策重新审视法》及《香港人权与民主法案2019》”。当然,在二人“成功争取”下,两项法案最后都正式成为法律,美国进而取消给予香港的特殊待遇,并对特区官员实施制裁。

  要为过去所作所为负责

  另外,郭荣铿於去年10月时,作为立法会内务委员会副主席本应主持选出新主席。但他非但没有安排选举,反而在其后长达7个月的17次会议期间,阻挠选举进行,立法会无法履行基本法73条授予的职权。由此产生的问题是,若立法会议员怂慂外国势力採取对香港和香港官员不利的举措,或妨碍立法会正常运作,廉政公署是否应该就其涉嫌公职人员行为失当展开调查?终审法院曾於2005年解释,如果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故意作出失当或不恰当的行为,而未能提供合理解释或理由,且失当行为严重时,即属犯罪(FACC 14/2004)。因此,假如身为公职人员的立法会议员,要求外国势力干预香港事务,试图损害警队,或尝试瘫痪立法会,基本已符合“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的要素。

  选举主任DQ四名立法会议员两周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於8月11日决定第六届立法会“延长任期不少於一年”,特区政府随后宣布现任立法会议员任期随之延长,但这却产生了一个弔诡的情况,既然有4名议员被裁定不符合参选资格,必然意味他们也不适合继续担任议员,有关问题必须尽快解决。

  11月11日,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如果立法会议员宣扬或支持“港独”主张、拒绝承认国家对香港拥有并行使主权、寻求外国或境外势力干预香港特区事务,或具有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等行为,不符合拥护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区的法定要求和条件,即时丧失立法会议员资格。

  既然选举主任已在7月30日认为4名议员不符参选条件,他们丧失议席就是再自然不过之事。即使暂时没有违反国安法,但他们以往的所作所为还是不能被一笔抹去,当局有必要展开调查。公民党之流过去已经伤害得香港足够多,现在香港市民终於可以送走这班瘟神了。

  註:原文刊於英文《点新闻》,中文版由编者所译,有删节,标题为编者所加

   律政司前刑事检控专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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