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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评析/特首可由选举或协商方法产生\温滔淼

2021-01-23 04:23:46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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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政协副主席、前行政长官梁振英日前接受访问时表示,不论《联合声明》还是基本法均清楚列明,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并由中央政府任命。因而认为将来即使宣布特首改由协商产生,英方亦不能批评中方违反《联合声明》。梁振英此言一出,揽炒派便按捺不住,立即跳出来抨击。

  协商产生早载於基本法

  例如民主党副主席林卓廷便批评:“基本法列明以普选为最终目标,若以协商方式产生特首,比起1200人选举的做法更倒退,不如直接委任特首。”其党友黄碧云质疑梁振英选择性引用基本法第45条条文,又指普选特首是中央当年承诺的最终目标,特首若是改由协商产生,不但违反基本法循序渐进、迈向普选的原则,“更与香港主流民意背道而驰”云云。

  然而,不管揽炒派如何煞有介事地拿基本法说事,但始终都是无法说明梁振英之言,究竟是违反基本法哪一条,更不要提《联合声明》。

  究其原因其实很简单,“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实际上是出自《联合声明》第三(四)款和附件一第一节第三款,之后全国人大再将上述的中方政策宣示,写进基本法第45条。因此,梁振英只不过是陈述客观事实,指出特首改由协商产生,亦不违反《联合声明》和基本法规定。

  事实上,黄碧云质疑梁振英“选择性引用”基本法第45条,但是大家看毕基本法原文,便会发现黄碧云才是真正的断章取义。

  第45条第一款列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而第二款列明:“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第二款跟第一款之间,两个条款根本没有逻辑上的关连。

  因为根据基本法第45条第二款:普选特首是一个最终目标,即是目标达至前改由协商产生,并不会使到最终目标不再存在。其次,第45条第二款既没提及协商一词,亦没规定普选特首此一最终目标达至之后,不再可改用其他产生办法。换言之,不论普选特首的最终目标达至之前或后,都不能作为特首不可改由协商产生的法律根据。

  根据香港实际情况调整

  更重要的是,黄碧云谈及特首产生办法根据时,故意不提“循序渐进”之前,尚有“香港特区的实际情况”此一原则。换言之,中央假如认为香港现时的实际情况,特首并不适合由选举产生,例如:香港出现突发情况,致使特首选举无法正常举行,又或者部分选举委员跟揽炒派沆瀣一气,造成选举产生的特首当选人,最终不获中央政府任命时,便可改用协商产生。

  至於林卓廷的所谓“民主倒退”一说,更是让人感到莫名其妙。事实上,《联合声明》和基本法均未列明,特首可以怎样通过协商产生,即是协商方法的具体细节,尚须留待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或者再作决定。

  既然如此,揽炒派又凭什麼认为,协商方法所产生的特首,其民主程度一定比现行的选举方法低?

  除此之外,假如产生特首的协商会议委员,是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投票产生的话,其民主程度便比现在更具全国代表性。因为所谓普选,本来便不以直选或间选劃分,而人大奉行直选与间选混合选举制:基层地区人大由直选产生,全国人大则由地区人大投票产生,再由全国人大投票产生其常委会。在此情况之下,特首若是採用此一协商方式的话,便可视为由全国性普选产生了。

  时事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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