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网

大公报电子版
首页 > 评论 > 大公评论 > 正文

议论风生/区议员持双重国籍 须立法禁止防双重效忠\温滔淼

2021-02-17 04:25:12大公报
字号
放大
标准
分享

  香港国安法第6条规定:香港特区居民在参选或者就任公职时应当依法签署文件确认或者宣誓拥护基本法和效忠中国香港特区。为了满足上述法律要求,政府研究修订现行《宣誓及声明条例》,区议员将纳入宣誓範围,并订明誓言内容、程序、应有态度,以及宣誓后违反誓言的后果。据报道,相关研究已经接近尾声,草案将於农曆新年后提交立法会。

  诚然,以本地立法方式规定区议员必须在就职时宣誓,不但是香港国安法的法定要求,更是有其必要。可是有一点需要注意,若要真正落实“爱国者治港”,单是立法规定区议员必须宣誓,似乎并不足够,若对区议员的国籍不加以规範,容许他们持有双重国籍的话,便有机会出现“双重效忠”问题。

  毕竟,任何人移民入籍他国之时,基本上都要向入籍的国家宣誓效忠。另一方面,英国国民(海外)护照(BNO)的持有人,虽然不须在申领其护照时宣誓,但是根据英国相关的法律规定,BNO持有人必须效忠英国君主,不可背叛英国。在此情况之下,假若我国跟英国存在利益衝突,那些持有BNO的区议员,又会否在关键时刻选择效忠英国,因而损害我国的利益呢?

  说到这裏有人或许会说:区议会不过是基本法第97条规定的非政权性区域组织,是否应该禁止区议员持有双重国籍?此外,基本法现时只有规定特首、行政会议成员、特区政府主要官员、立法会主席、12个功能界别外的立法会议员、终审法院及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必须由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立法限制区议员持有双重国籍,又是否存在法理基础呢?

  公职人员理应受规限

  上述问题的答案,其实十分简单。区议会的确是基本法第97条规定的非政权性区域组织,但不改变区议员是公职人员的性质。事实上,根据现行《防止贿赂条例》,区议员属於公职人员,而只要是公职人员,便有机会因其持有双重国籍而出现“双重效忠”问题,理应纳入规管。

  至於基本法没规定区议员不可持有双重国籍,正是因为特区政府根据基本法第97条而设立的非政权区域组织,宪制上既可继续存在,亦可选择废除,正如回归后废除的市政局及区域市政局一样。因此,基本法不可能为这类非政权性的区域组织,订立过多的法律规定,亦自然不会明文规定区议员可否持有双重国籍。

  然而,基本法第98条规定:“区域组织的职权和组成方法由法律规定”,条文中的“法律”是指香港特区本地法律。换言之,基本法早已授权特区政府,可以本地立法方式规定区议会的组成方法,包括订明区议员必须由不持有BNO及其他国籍的中国籍香港永久性居民担任。

  换言之,政府绝对可以修订《区议会条例》第20条,规定区议员必须为中国籍,以及不持有BNO及其他国籍,同时修订《区议会条例》第24条,规定区议员就任后若加入外国国籍,将自动丧失议员资格。上述做法有基本法第98条作为法理基础,毋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或作出决定,可以单纯透过本地立法形式解决。

  时事评论员

点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