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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情观察/“一国两制”行稳致远需要制度保障\杨 坚

2021-02-23 04:25:12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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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全国政协副主席、国务院港澳办主任夏宝龙在一个线上研讨会上发表演讲。这是夏宝龙出任中央港澳工作专责领导约一年后所发表的第一个公开讲话,引起港澳地区和所有关心港澳的国内外人士重视。

  去年2月,中央改组国务院港澳办领导班子,同时,把中央港澳工作协调小组升格为领导小组。这是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中共中央,从组织层面确保中央治港新方略得到全面準确贯彻的重要举措。

  一年来,中央先是按照国家宪法和特区基本法,制订和实施香港国安法;然后,因应新冠肺炎在香港扩散的实际情况,决定推迟第七届立法会选举延后至少一年;紧接着,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资格问题做明确规定。一系列具战略意义的部署,都是为了夯实“一国两制”的前提和基础即“一国”。

  香港国安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任何人组织、策劃、实施或者参与实施以下以武力、威胁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推翻、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确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本制度的,便是犯颠覆国家政权罪。

  宪法第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因此,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践“一国两制”,必须在法律上禁止“拒中抗共”的犯罪活动,在相关制度上阻止“拒中抗共”政治势力混入特区建制。

  禁止“拒中抗共”犯罪活动,需要严格执行香港国安法。目前看,这方面阻力主要来自司法界同情甚至支持“拒中抗共”的人。阻止“拒中抗共”政治势力混入特区建制,当前,需要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对於已经混入特区建制的“拒中抗共”分子,必须严格落实宣誓拥护基本法和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制度,违誓的依法将其逐出建制。另一方面,完善香港各项选举制度,杜绝“拒中抗共”分子循选举混入特区建制,尤其是防止隐蔽的美英代理人窃取行政长官。

  香港不少人对於“爱国者治港”必要性的认识,局限於经选举产生的特区建制。国家主席习近平1月27日对述职的行政长官林郑月娥说:“香港由乱及治的重大转折,再次昭示了一个深刻道理,那就是要确保‘一国两制’实践行稳致远,必须始终坚持‘爱国者治港’。这是事关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事关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的根本原则。只有做到‘爱国者治港’,中央对特别行政区的全面管治权才能得到有效落实,宪法和基本法确立的宪制秩序才能得到有效维护,各种深层次问题才能得到有效解决,香港才能实现长治久安,并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应有的贡献。”

  始终坚持“爱国者治港”

  请注意:这是第一次把“爱国者治港”与“各种深层次问题才能得到有效解决”相联繫。所包含的意思是,“爱国者治港”,不仅必须体现在香港各级经选举产生的建制组织,而且必须落实到特区建制其他非选举产生的部分,包括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

  特区历届政府都表示重视解决香港经济民生深层次结构性问题,但是,有关问题不仅未得到解决,相反,愈益深重。“拒中抗共”的立法会议员,百般阻挠政府相关议案的审议和通过,固然是重要原因。行政机关是否由爱国者主导,则是另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因素。特区司法机关固然不对经济民生政策的制订和执行负责,但是,“拒中抗共”政治势力动辄把特区政府所制订的经济民生政策措施诉诸司法覆核,使司法机关有介入经济民生的机会。相关人员的判决,同情甚至支持“拒中抗共”政治势力,对经济民生事务产生消极影响。这些年,关於港珠澳大桥涉及环保的司法覆核,关於中区填海工程的司法覆核,等等,都严重拖慢相关工程的进度,是具说服力的证据。

  诚然,“爱国者治港”是推动“一国两制”与时俱进的伟大工程,必须在特区建制全面推行,也需要分阶段逐步落实。当务之急,一是修订立法会功能界别和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产生办法;二是区议会“去政治化”,回归基本法第四章第五节区域组织的属性。   资深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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