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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政新思/完善选举制度决定的政治逻辑\朱国斌 章小杉

2021-04-02 04:24:51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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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3月11日,全国人大通过关於完善香港特区选举制度的决定(3.11决定),为完善香港特区的选举制度提供方向,并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又规定香港特区按照修订后的附件一和附件二修改本地法律。这是继2020年香港国安法制定之后的又一次重大政治法律举措。

  是次人大决定揭示了近年来中央治港的两个不同寻常的趋势:

  一是“人大出场”。事实上,这已是香港回归后全国人大的第二次出场。前一次人大出场是2020年5月28日,全国人大通过关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5.28决定),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香港国安法并将其列入基本法附件三。

  回归以来,中央对香港特区行使管治权力,大多是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而在最近这两次,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全国人大直接出手了。众所周知,全国人大常委会虽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但二者的宪制地位和宪制职权却大有不同: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有权制定和修改基本法,人大决定的效力或可比肩基本法。全国人大出场作出相关决定,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国安法和修改基本法附件,创造了基本法之外的香港法律渊源和宪制与法理基础。

  对宪制危机作出强力反击

  二是重申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今次3.11决定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第十四项、第十六项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出如下决定……”2020年5.28决定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第十四项、第十六项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出如下决定……”

  两次人大决定都将宪法依据写得一清二楚,但未言明依据基本法哪一条。事实上,这也并非首例。2017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一地两检”决定中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在此之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特区行使权力,不论释法还是政改决定,都会指明具体的基本法依据。是故,当时有专家质疑,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地两检”决定,是在基本法的框架外行使权力。(Leung Chung Hang, Sixtus v. President of Legislative Counsel [2019] 1 HKLRD 292, [2018] HKCFI 2657)时至今日,相信答案已经相当明确。

  人大决定的法理基础尚可留待学术讨论,但其政治逻辑却十分清晰。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在3.11决定草案的说明中强调,“反中乱港势力和本土激进分离势力公然鼓吹‘港独’等主张……肆无忌惮进行反中乱港活动,极力瘫痪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运作……策劃并实施所谓‘预选’,妄图通过选举掌控香港立法会主导权,进而夺取香港管治权……这些行为和活动,严重损害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秩序和法治秩序……必须予以坚决反对并採取有力措施防範和化解风险。”

  国务院港澳办常务副主任张晓明在3月12日的国新办发布会上表明,“‘修例风波’演变为社会动乱,充分证明香港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政治问题……是涉及夺权与反夺权、颠覆与反颠覆、渗透与反渗透的较量,在这个问题上,我们没有退让的余地。完善选举制度就是要运用中央依照宪法和基本法所具有的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决定权,阻断反中乱港势力体制内夺权的通道。”

  挑衅中央的必然结果

  如果说2003年的“大遊行”能够换取中央的体谅和让步,那麼在2019年“修例风波”之后,面对“揽炒”、“35+”、夺权和“颜色革命”的威胁,中央再也看不到任何退却的理由和余地。去年的5.28决定和今年的3.11决定,便是中央方面对潜在的宪制危机作出的强力反击。

  或者说,人大决定是基於迫切的现实政治考量。在此,我们可以引用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原主任乔晓阳去年11月17日在纪念基本法颁布30周年时所言:中央是“一忍再忍,忍无可忍,不能再忍,再忍下去就会犯历史性错误”。

  毋庸讳言,在部分人看来,本次人大常委会修法可能令香港民主的前景变得黯淡,基本法允诺的行政长官与立法会“双普选”可能遥遥无期。本地也有一些舆论可能指责中央“开倒车”和“违背承诺”。灰心之余,他们是否也可以认真反省检讨一下,“一国两制”走到今天,是否制度设计的本意,结局非如此不可?

  政治是可能性的艺术,何以在香港实现了最坏的可能?政治也是妥协的艺术,利害攸关各方是否善用策略,进退有序?我们看到,一边没有节制地挑衅中央,一边又埋怨中央下手过重;一边摆出拚死战鬥的姿态,一边又指责中央有权“用到尽”;一边“妖魔化”执政党,一边又指望掌权者无限忍耐和仁慈……

  这种矛盾的“弱者思维”和“受害者心态”,对於“一国两制”在香港的实践没有半点好处。

  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教授、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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