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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论事/“真正爱国者”才能精準落实新选举制度\郑国杰

2021-04-23 04:24:05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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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在2895票赞成,没有反对票,而只有一张弃权票的情况下,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於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并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决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和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

  3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以全票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

  新修订体现中央主导权

  这次新修订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的内容,真是远比想像中来得具体和明确,表现出中央下了很大力度一定要完善香港的选举制度,而且冀望一次过做到效果。当然,这次新修订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都是严格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符合香港实际情况;亦都体现了中央的主导权;更好落实行政主导体制。

  (一)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

  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资审委”)负责审查并确认选举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行政长官候选人和立法会议员候选人的资格,以确保所有候选人资格都符合香港基本法、香港国安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於香港基本法第104条的解释和关於立法会议员资格问题的决定,以及本地有关法律的规定。这可完全避免了选举主任在对候选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时所产生的工作压力,更有助资格审查机制制度化和完善化。

  按照新的资格审查机制,首先由根据香港国安法第16条第2款设立的香港警务处国安处进行具体而实质性并不是形式上的审查,审查每名候选人是否符合拥护香港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区的法定要求和条件。

  跟着,由根据香港国安法第12条设立的香港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国安委”)就香港警务处国安处的审查结果作出判断,并就不符合上述法定要求和条件者向资审委出具审查意见书,由资审委作出各名候选人资格确认的决定。

  其实,是否符合拥护香港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区的法定要求和条件均自香港基本法制定以来都已经存在,并没有作过任何变更。况且,世界各国均有对候选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而且都是属於正常的通例,只是对从政者最基本的法律要求。在美国总统大选时,也都有进行资格审查,美国总统参选人只允许是在美国本土出生的美国人才符合参选资格。

  对於资审委就国安委出具审查意见书作出确认的决定,不得提起诉讼。这与香港国安法第14条第2款规定有关国安委作出的决定,不受司法覆核,完全相一致。这样可确实避免引起不必要的争辩,以及防止滥用司法覆核程序,更何况有些审查资料内容是属於保密性质,绝对不能公开。

  在这次完善选举制度中,候选人资格审查机制是具有十分关键的位置,这项新增的机制明确验证了所有参选人都必须符合爱国者条件,而且更切实维护国家安全,更準确落实“爱国者治港”、“反中乱港者出局”的原则。

  (二)选举委员会的组成

  选举委员会由五个界别共1500人组成,具有广泛代表性,符合香港实际情况,体现社会整体利益。为着均衡有序的参与,每个界别仍然维持300名委员组成。

  选举委员会委员的产生方式有四种:

  (1)当然委员,无须经过选举产生,共362席,包括全国人大港区代表、全国政协港区委员、香港基本法委员会香港委员、立法会议员、大学校长,以及指定的五个界别分组内的法定机构、谘询委员会和相关团体负责人;

  (2)由指定界别分组内的合资格团体提名产生,共156席,包括宗教界界别分组全数委员、内地港人团体界别分组全数委员,科技创新、会计、法律、体育演艺文化及出版、中医等界别分组的若干名委员;

  (3)由界别分组内的合资格个人选民选出,共293席,包括乡议局、港九及新界分区委员会、灭罪会和防火会、有关全国性团体香港成员;

  (4)由界别分组内的合资格团体选民选出,共689席,包括所有其他界别分组的委员。

  由此可见,由合资格个人选民选出的委员人数只有293名委员,在1500名委员中,只佔百分之十九点五;至於,其余的委员有的是当然委员、有的是由合资格团体提名产生,甚至有的则是由合资格团体选民选出。这样产生出来的委员必然更具广泛的覆盖面和强大的代表性,并且更能兼顾香港社会不同界别和阶层的利益,有利於香港社会的发展。

  每名选举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须获得其所在界别分组5个团体或个人选民提名。每个团体或个人选民只可提名不超过其所在界别分组选举委员会委员名额的候选人。投票方法,以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该界别分组的选举委员会委员。

  有助提升特区管治效能

  另外,选举委员会委员还可以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和全部立法会议员候选人,并且可以选举产生行政长官和40席立法会议员。

  对选举委员会进行重新建构并增加赋权,调整和优化,除了继续可以提名和选举产生行政长官,并赋予选举产生40席立法会议员和直接参与提名全部立法会议员候选人的新职能。

  这明显体现了更有效落实“爱国者治港”的原则,更反映出中央对香港特区的全面管治权和保障香港特区的高度自治权是十分重视。

  这机制有利於回复香港基本法制定时的初心,就是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衡的关係,有利於巩固和维护行政主导体制,有助於提升特区的管治效能,使得特区政府和社会各界人士都能够集中精力发展经济、改善民生。(上)

  香港执业律师、北京大学宪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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