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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事论事/应DQ违法“初选”参选人及协办者\陈凯文

2021-06-19 04:24:43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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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公职(参选及任职)(杂项修订)条例》已于五月二十一日刊宪生效。日前有传媒引述消息称,当局计划在七月内安排区议员逐一宣誓,并预计曾参与违法“初选”、曾借出议员办事处作所谓“票站”,以及曾签署所谓“立场声明书”的区议员,都有机会被取消区议员资格,估计涉及约170人,包括11名区议会主席、7名区议会副主席。

  勿轻易信纳揽炒派宣誓

  民政事务局局长徐英伟日前表示,由于区议员人数众多,需时安排宣誓程序,暂时未有新消息可以公布,强调当局会适时公布宣誓安排。对于若有大批区议员被DQ,政府会否作出补选安排,他表明不能有这个假设,并强调法例已就公职人员宣誓定出清晰要求。

  平情而论,当局可能仍未敲定区议员宣誓程序和时间的细节,所以不便作出正面回应,市民现时亦难以确认有关报道内容是否属实。

  然而,局长强调,宣誓须按照法例的要求处理,消息所提及的三类区议员,除了他们即使愿意宣誓,其誓言亦不应被视为有效而被DQ之外,他们更有机会因为触犯香港国安法和其他现行法例而被起诉,究其原因如下:

  首先,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第3AA(3)(f)(ii)条规定:任何人当作出或意图作出损害或有倾向损害基本法中以行政长官为主导的政治体制秩序的行为,包括无差别地反对特区政府提出的议案,并意图以此要挟特区政府、使特区政府无法正常履行职务和职,或者迫使行政长官下台及推翻特区政府,即不属拥护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区。

  违法“初选”发起人戴耀廷,在去年提出的“真揽炒十步”,已经足以显示违法“初选”的举办目的,便是透过策略投票,增加揽炒派取得立法会过半议席的机会,借此迫使特首回应所谓的“诉求”,否则便会否决财政预算案和临时拨款申请,从而致使特首被迫解散立法会,甚或是借机迫使特首下台。在此情况之下,部分揽炒派区议员依然选择参与“初选”,即是他们均是认同戴耀廷的图谋,做出不拥护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区的行为。

  当中,绝大部分有份参加“初选”的揽炒派区议员,更是曾签署所谓的“立场声明书”,明确地重申他们认同“真揽炒十步”的主张和策略。至于借出议员办事处作所谓“票站”之用,虽然不算是“参选人”,但是他们主动为违法“初选”提供协助,即是立场上亦不可能符合拥护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区的条件。

  借出议办应被视为协助犯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三类区议员在参选之时,均已根据《区议会条例》第34条,签署一份示明会拥护基本法及保证效忠香港特区的声明,而他们却在就任之后,做出有违声明内容的行为。如此一来,他们现在即使愿意根据修例后的法定要求,宣誓拥护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区,又是否应被视为真诚地作出誓言呢?绝不应该!

  是故,基于《释义及通则条例》第3AA(2)条列明:提述拥护,即提述在意图上及言行上均真心地及真诚地遵守、支持、维护及信奉。而《宣誓及声明条例》第20A(2)(d)条规定:在看来是作出该项誓言时,以不真诚或不庄重的方式行事,即视为拒绝或忽略宣誓,所以上述三类区议员便须按照《宣誓及声明条例》第21条的规定而离任。

  最后但是不得不说,绝大部分有份策划和参与违法“初选”的人,现时已因为意图严重干扰、阻挠、破坏香港特区政权机关依法履行职能,涉嫌触犯香港国安法第22条“颠覆国家安全罪”而被起诉。

  国安法第23条则规定,煽动、协助、教唆或资助他人颠覆国家政权,即属犯罪。由是观之,借出议员办事处作违法“初选”票站用途的区议员,自然亦应被视为协助犯,因而涉嫌触犯香港国安法第23条。

  全国港澳研究会会员、学研社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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