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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事论事/政府应解除与大律师公会合作关系\文兆基

2021-08-19 04:23:50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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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长官林郑月娥日前表示,香港有很多公民团体、专业组织、学生团体,每个团体应按着其宗旨,在不违反法律下运作,如果当局知道一些团体已偏离其宗旨,例如专业团体被政治骑劫或凌驾专业,政府唯一取向就是终止关系,例如早前教育局有需要与教协终止关系。如果日后有其他专业团体,包括近日坊间谈及很多的香港律师会,也被政治凌驾法律专业的话,特区政府同样会考虑终止专业关系。

  公会早已异化为政治组织

  某程度而言,行政长官此番言论,乃是善意提醒律师会成员,希望他们能够恪守专业,避免组织因改选而被一些自称“开明派”的人骑劫。然而,法定的法律执业者行业公会,可不只有律师会一个,还有大律师公会,而对方近年来的表现显示,大律师公会早已被揽炒派骑劫,异化成为政治组织。

  事实上,大律师公会自戴启思出任前主席后,已不断披着法律专业的外衣,发表偏颇的政治言论,甚至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建立健全维护国安的法律及执行机制的决定后,妄称中央做法违反基本法第23条,糊弄不谙法律的普通市民,并为境外势力干涉香港事务,提供失实的“法理依据”。

  戴启思连任多届主席之后,夏博义便在揽炒派元老李柱铭的提名下,成功取得主席之位。夏博义于九十年代已联同戴启思、香港大学法律学院前公法讲座教授陈文敏等人成立“香港人权监察”,传媒发现该组织跟“美国国家民主基金会”有着密切政治联系,自1995年起已收取近1500万港元拨款,更曾资助2014年非法“占中”的幕后策划者。

  上述消息传出后,自然难免让人怀疑,戴启思把大律师公会主席之位交与夏博义,背后可能存在着什么猫腻。更让人感到诧异的是,夏博义在出任大律师公会主席之前,竟然是英国自由民主党成员及牛津市市议员,虽说他后来宣称,自己已在当选前不久辞职,并在上任后退党,但是退党能切得断他跟英国政界之间的联系乎?

  除此之外,夏博义出任大律师公会前,已曾多次发表偏颇的反华言论,涉嫌在香港国安法实施之后触犯法例。例如:夏博义于去年7月5日在推特转发一篇报道,以及展示一幅包含“港独”海报的图片,并诬蔑中央打压所谓的“民主活动人士”,有关人士正准备成立“流亡议会”云云,便是涉嫌触犯香港国安法第21条“分裂国家罪”,以及第23条“颠覆国家政权罪”。

  又例如:夏博义在去年11月13日在推特评论四名揽炒派立法会议员被DQ一事时,宣称“这比国安法在港实施的情况更坏,我们正遭受完全的‘独裁统治’”云云。由于夏博义当时仍是英国自由民主党成员,涉嫌直接或者间接地接受外国组织的指使、控制或资助,而他所发表的言论偏颇失实,并且有着引发香港居民对中央或者特区政府的憎恨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涉嫌触犯香港国安法第29条“勾结外国或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

  另一方面,夏博义出任大律师公会主席后,曾多次借着其法律专业身份的外衣,发表失实和偏颇的言论,例如宣称香港国安法不符法治精神,促请特区政府修改或限制香港国安法的运作,又曾宣称2019年8月18日及8月31日发生的非法集结案判刑过重,令市民和平表达的权利被剥夺、民怨无法宣泄,最终或转向具破坏力的途径,包括暴力云云。

  很明显,夏博义的言论完全无视《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规定,缔约国有权为了保障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对于和平集会的举行加设法律限制。现行《公安条例》规定警方可为了维护公共秩序,不批准集会和游行的举行,完全符合国际法和基本法,把有人因为组织参与非法集结而被判刑,说成市民和平表达的权利被剥夺,根本是在偷换概念,亦有煽惑他人憎恨香港司法,因而涉嫌触犯《刑事罪行条例》第9(c)条。

  可修例改变其法律地位

  由是观之,大律师公会在近两任主席的带领下,已沦为经常发表失实和反华言论的政治性团体。虽说日前有报道称,夏博义在明年无意角逐连任,但是谁又能够保证,有人不会借着扶植揽炒派的同路人,借此在公会内充当“太上皇”呢?

  是故,在夏博义至今仍是选择赖死不走,大律师公会未来仍有机会被揽炒派绑架的情况下,政府实在有其必要,考虑不再承认大律师公会为专业团体,终止跟其之间的专业关系。甚至是修订《法律执业者条例》,收回大律师的行业自我监管权,又或者是根据基本法第142条第四款,将其自行审核和颁授专业资格的权力,交与另一个新成立的专业团体。

  时事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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