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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政新思/国家宪法在香港特区的法律性实施\叶海波

2021-09-24 04:31:57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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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在过去的评论指出,国家宪法在香港特区的实施主要有政治性实施和法律性实施两种方式。政治性实施主要是指执政党作出相关政治决断、决定维护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并动员一切力量加以落实。法律性实施主要表现形式是宪法监督和合宪性审查,也包括各个国家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作出决定,实施国家宪法和法律。法律性实施是国家宪法在香港特区实施的极为重要的方式,有助于定纷止争,维护宪法和基本法确立的宪制秩序,保持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

  维护特区的宪制秩序

  国家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效力,一切国家机关都应当根据宪法以及依据宪法制定的法律行使权力。同时,为了维护国家宪法的权威,实施宪法的行为也会受到监督,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会得到纠正。从语义上讲,宪法的实施是指依据宪法准确行使职权作出决定,但因为对宪法理解不一,经常存在分歧,因此,并非所有的国家机关依据宪法行使职权作出的决定都符合宪法的含义。在存在分歧或者争议时,必须由有权机关解释宪法,确定宪法相关条款的确切含义,进而判断依据该条款作出的决定是否符合宪法。不过,基于法律秩序的安定性,在有权机关作出宪法解释判定相关决定是否符合宪法之前,均应当推定该决定是符合宪法的,也是在实施宪法。

  概而言之,国家宪法的法律性实施机制主要有二:一是国家宪法授予权力的机关依据宪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作出决定,这种方式是推定的宪法实施,这些决定并非当然就符合宪法的规定具有最终的确定性;二是合宪性审查,即对这些推定符合宪法的决定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最终是否符合宪法。无论是哪种方式,都必须得到宪法的授权,都是在实施宪法。

  从维护宪法根本法地位和最高权威的角度看,宪法监督和合宪性审查无疑是决定性的实施机制。宪法监督和合宪性审查的对象是国家机关行使权力的行为及作出决定,前提是对宪法相关条款的含义作出解释,因此宪法解释权的行使通常指向合宪性审查,决定其他国家机关如何正确的实施宪法。

  国家宪法规定,全国人大监督宪法的实施,虽然没有列明全国人大的宪法解释权,但宪法解释权当然为宪法监督权所内含,全国人大监督宪法的实施,是国家宪法在香港特区法律性实施的核心机制。

  在实践中,全国人大多次作出宪法监督和合宪性审查决定,维护特别行政区的宪制秩序。1990年香港基本法制定后,针对基本法起草中出现的诸多争议,特别是基本法与国家宪法不一致的看法,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决定》,指出“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按照香港的具体情况制定的,是符合宪法的。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后实行的制度、政策和法律,以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为依据。”(《人民日报》1990年4月5日第1版)这一决定明确指出基本法是符合宪法的,化解了基本法制定后实施中可能再次出现的合宪性争议,维护了宪法和基本法的权威。澳门基本法制定后,全国人大也作出了类似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也是全国人大行使宪法监督权作出合宪性审查决定维护宪法权威的重要实践。

  这两个决定都列明全国人大作出决定的依据之一是国家宪法第62条第二项,即监督宪法的实施。这一依据表明,全国人大作出这两个决定,对国家宪法和基本法的实施作出了是否符合国家宪法要求的评价,也内含着对国家宪法相关条款内涵的说明,更指明了正确实施国家宪法和基本法相关条款的方式和要求。具体而言,这两个决定阐明了国家宪法内含的维护国家安全和“爱国者治港”的含义,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并要求特区相关国家机关完善相关制度机制,维护宪法的权威,准确实施宪法。

  从根本“守护”长治久安

  对上述三个实例的梳理表明,国家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地位和效力,全国人大的宪法监督权是国家宪法法律性实施的根本性机制,这一机制的有效运行,维护了宪法的权威和特区的宪制秩序。

  近日,香港特区完成了极为重要的选举委员会选举,确保了“爱国者治港”原则的落实。这一结果再次证明,全国人大从国家层面“出手”,行使宪法监督权,实施宪法,完善香港特区相关制度机制,是为香港特区的长治久安提供根本性的“守护”。

  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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