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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论风生/中大暴徒“陈情书”歪理连篇\文兆基

2021-10-23 04:26:18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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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年前的11月11日,中文大学被暴徒占领,并与警方爆发冲突。及后,五名中大学生刘晋旭、高梓斌、陈历释、许贻颛及符凯晴,被控于二号桥及环迴东路一带参与暴动及违反“禁蒙面法”,早前分别被法院判监四年九个月至四年十一个月。判刑前大部分被告都有求情,除了次被告符凯晴,她不单解除了代表律师职务,更亲自在庭上读出所谓的“陈情信”。

  符凯晴在信中表示,她不认同法律本身,对自己行为并不后悔,亦认为判决不合理。又指,在部分人眼中,“‘示威者’犯法就係犯法,就係要负责”,但她认为,权威不代表正确,形容“极权”下的法律只是“政权用以规范人民行为的不流血暴力手段”,若法庭认为重判可令她反省及后悔,“悉随尊便”云云。“陈情信”被部分立场偏颇的“黄媒”广传,并获得支持乱港势力的“黄丝”赞许。

  戴耀廷歪理害人不浅

  可是大家只要稍懂法律和法理学知识,便不难发现符凯晴的言论,其实是歪理连篇。首先,香港的政治体制,虽未达至基本法订立的终极目标,但行政长官和立法会议员均是由选举产生,决不是什么的“极权”,甚至连威权政体也算不上。符凯晴把香港的政体视为“极权”,并以此作为自己不认同现行法律,毋须遵守的理据,本身便是一种认知偏误。

  其次,是符凯晴的一套只不过是鹦鹉学舌,分明是受到非法“占中”发起人之一的戴耀廷,多年来散播的“公民抗命”等歪理邪说所误导。如此一来,她又何尝不是盲从“权威”?况且,符凯晴很有可能没细读原典,于是对于西方“公民抗命”学说存有误解,才会讲出一堆似是而非的歪理。

  其实,所谓“公民抗命”乃是由自然法学派的法律哲学观点发展而来。古典自由法学派认为,造物主创立万物,所以宇宙一直运行着一套自然法则,任何世俗制定的法律,假若违反这一套能够体现造物主公义的自然法,人们可不视之为必须遵守的法律,这也是自然法学派主张“不公义的法律不是法律”(unjust law is not law)的思想来源。

  后来随着基督神学在欧洲的影响力开始式微,自然法学派亦由过去主张法律须体现造物主的公义,演变成保障“天赋人权”。当中,所谓“天赋人权”主张的背后,本来亦蕴含神学色彩,只是其色彩后来被淡化,变成了主张每人均有与生俱来的平等权利,法律应当保障这些权利,才是符合“社会公义”的法律,否则便是“恶法”。

  直至十九世纪开始,西方开始出现“公民抗命”的主张,认为群众假如面对一条“恶法”,而又无法循现有建制的合法手段修订时,可以透过故意不遵守的方式,以此凸显那条“恶法”的不公义。时至今日,“公民抗命”概念逐渐被奉行普通法系的国家和地区接受,当中包括香港,但是根据“公民广场案”的终审法院判词,行使“公民抗命”必须符合和平、非暴力的条件,违法者事后亦要接受法庭惩罚。

  假如示威者的行动涉及暴力或威胁使用暴力,破坏社会安宁,他们便已跨越合法表达意见的界线,“公民抗命”或履行言论、集会自由等辩解,将不能成为有力的减刑理由,即使重判阻吓性刑罚亦不为过,箇中的法律哲学原理,是“公民抗命”既然是追求“社会公义”,而暴力势必损害他人性命、财产和权利,亦即是会侵犯他人的“天赋人权”,所以被划入禁止之列。

  换言之,即使同样是质疑“犯法就是犯法”,“公民抗命”的主张者都不会像符凯晴一样,以法律制定过程有多少的民意授权,衡量一条法律是否属于“恶法”。是故,暴动罪设立的目的本身,乃是维护其他公民的身体、性命、财产和权利不受伤害,让他们可以在其他人参与集会、示威和聚集时,可以过他们想过的日常生活,可见这条法律本身,符合自然法学派所主张的“社会公义”,市民亦有遵守的义务和必要。

  教职员必须依法宣誓

  至于判处监禁,让犯罪人承担刑责,或者让其有所反省,只是作用之一,建立法律阻吓力,透过增加犯罪成本,令思想正常的人不敢造次,才是法律最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由于人类社会的历史经验说明,社会上总有一些人冥顽不灵、教而不善,所以监禁的其中一个作用,是把一些具有反社会人格的匪徒拘禁起来,免得他们在外面继续作案,继而危害社会。

  由是观之,符凯晴的“陈情书”说明,读书未必一定能明事理,甚至有可能读坏书,或者受到一些立场偏颇而又居心叵测的所谓“学者”荼毒。正因如此,除了严正执法,依法惩处违法分子之外,改革香港现行的教育制度,将教职员纳入必须依法宣誓的社会公职之内,并且建立监察机制,亦是当务之急。只有将那些因其政治偏见或野心,于是故意散播歪理,怂慂年轻人不守合法命令的人,逐出教育队伍之外,才能避免我们下一代受其荼毒,走上犯法的不归路也!

  时事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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