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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政新思/伍巧怡案对23条立法的启示\章小杉

2022-07-22 04:24:09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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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庆祝香港回归祖国25周年大会暨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六届政府就职典礼上的重要讲话持续受各界的关注和讨论。全国政协副主席、国务院港澳办主任夏宝龙在全国港澳研究会的专题研讨会上指出,必须对一切反中乱港、反中乱澳势力坚决打击、不留缝隙,坚决与美西方外部势力作斗争,把香港、澳门守护好。

  客观而言,自2018年以来,国际形势急转直下,中美关系日趋紧张,基本法第23条立法有迫切性;并且,香港国安法颁布实施和完善特区选举制度之后,23条立法的阻力也相对变小,香港特区履行宪制义务也有可行性。特区政府将23条立法提上日程,合情合法也合理。当下,关于23条立法的讨论重点,应当从“应否立”“何时立”转移到“如何立”上来。

  23条须与国安法衔接

  与香港国安法的衔接,将是立法草案的一个重要关切。这种衔接,既包括实体法(罪与非罪)的衔接,也包括程序法(管辖、侦查、检控和审判等)的衔接。一方面,立法草案应当涵盖香港基本法第23条明文规定而香港国安法未能覆盖的罪行,包括叛国、煽动叛乱、香港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等,从而填补有关罪行方面的空白。另一方面,立法草案应当确保有关罪行在程序方面,包括立案侦查、检控、审判和刑罚的执行、保释和审理等,与香港国安法的规定相衔接,因为香港国安法的程序规定,对其他涉国安法律规定亦有影响。在此方面,伍巧怡案(亦称“羊村绘本案”)确立的法律适用原则值得立法者和研究者的注意。

  伍巧怡案的基本案情为:伍巧怡等五人因出版《羊村十二勇士》等三本绘本而被控串谋发布煽动刊物罪。在案件的检控和审理过程中,各方就程序问题产生分歧。串谋发布煽动刊物罪是香港本地法律《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第10条规定的罪行。被告申请保释遭拒,原因是法官认为,香港国安法第42条规定的保释门槛适用于本案,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不得准予保释。”辩方主张,“香港国安法第42条规定的更严格的保释门槛,是否适用于并非由香港国安法规定的罪行,例如《刑事罪行条例》第10条规定的罪行”是一个先决问题,需要法院澄清。

  在此之前,终审法院曾在黎智英保释案判词中指出,香港国安法第42条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意指可构成香港国安法或香港本地有关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规定的罪行的行为。(FACC1/2021,第70段)

  但伍巧怡案辩方认为,终审法院在黎智英案中的上述判词,只是附带意见(obiter),因为该案不涉及非由香港国安法规定的罪行的保释条件。因此,特区法院须重新考虑,并非由香港国安法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是否需要适用香港国安法规定的更为严格的保释条件。伍巧怡案辩方的立场是,香港国安法规定的保释条件,仅适用于香港国安法明文规定的罪行,而不适用于香港本地法律规定的其他类似罪行。

  案件上诉至终审法院后,终审法院于2021年12月14日颁下判词。终审法院不含糊地指出:从目的角度来看,香港国安法的意图很明显在于通过互补适用(complementary application)香港国安法和香港特区已有的法律来维护国家安全。有关条款仅适用于香港国安法规定的罪行的,香港国安法已明确以“本法”来限定,其他未作区分的条款,除语境或目的另有所指之外,应理解为无差别地适用于所有涉及国家安全的罪行。(FAMC32/2021,第24-27段)

  换言之,根据终审法院的判词,香港国安法规定的保释等程序性规定,以普遍适用为原则,以特别适用为例外;如无特指,或语境和目的另有所指,则香港国安法的程序规定,原则上应理解为适用于所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

  维护国安法律是一个整体

  终审法院就辩方所称的先决问题作出裁决后,区域法院继续审理伍巧怡等五人串谋发布煽动刊物案。在审理过程中,辩方再次就“国家安全”的界定提出质疑。辩方争辩,终审法院的判词为界定“国家安全”留有余地,某项罪行是否危害国家安全,须考虑具体个案的语境和目的。辩方主张,发布煽动刊物可能危害国家安全,但也要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形。

  区域法院于2022年4月21日作出裁决:有关罪行是否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取决于该罪行的犯罪构成要件,但无论如何,《刑事罪行条例》第10条规定的发布煽动刊物都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DCCC854/2021,第33-34段)

  区域法院强调,“除语境或目的另有所指”意思是,可能存在某种特殊的情形,香港国安法某个条款的语境或目的表明,该条款的适用仅限于香港国安法规定的罪行,但各方不应将这句话曲解为某些罪行在一些情况下构成危害国家安全,在另外一些情况下却不构成危害国家安全。(同上,第37段)

  香港实行普通法,也就是说,伍巧怡案终审判词确立的法律原则,作为判例法的一部分,将对香港特区更大范围内的法律的适用产生影响。终审法院就有关程序性事项的裁决,尤其值得立法者的重视。伍巧怡案对23条立法最基本的启示是:应当将香港特区所有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规定──包括香港基本法第23条、香港国安法以及其他香港本地法律──作为一个整体;最起码,香港国安法有关程序的规定,会辐射到其他涉及国家安全的本地法律;立法者应当确保23条立法草案全面衔接与配合香港国安法的规定。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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