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网

大公报电子版
首页 > 评论 > 大公评论 > 正文

法政新思/建设法治湾区的香港贡献\朱国斌

2022-12-02 04:24:33大公报
字号
放大
标准
分享

  一、香港的法治传统、挑战及恢复

  在“一国两制”的制度优势下,香港得以享有高度自治权;同时,香港不仅保留普通法法律制度,成为中国唯一的普通法司法管辖区,而且在回归后,香港的法治建设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成为香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石。例如,香港的法律制度在国际上享有良好声誉,回归以来法治指数排名一直保持世界前列;香港是世界上最安全的城市之一;香港拥有世界上最廉洁的政府和公务员队伍;香港拥有完善的法律基础设施,吸引了海外和内地公司在香港开设及发展业务;香港法院已建立一个完善的商业案例法档案库;知识产权在香港受严密保护。

  不过,2019至2020年间发生的修例风波,香港社会秩序、法治秩序受到很大冲击。中央其后为香港制定国安法,推动完善选举制度,确保“爱国者治港”原则落实到位。而今,香港社会和市民进入到了一个相对平静的环境,是时候来思考香港未来的法治建设和发展。

  另一方面,我们不能忽视修例风波及香港国安法落地对香港的法治和营商环境都带来了深远的影响。此外,由于疫情防控、入境检疫等限制措施,香港面临人才流失、企业转移等问题。行政长官李家超在任内首份施政报告中承认过去两年本地劳动人口流失约14万。在此大环境下,思考香港的法治与社会发展和大湾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是必要,也是适时的。

  二、法治建设和大湾区建设并举

  2022年10月19日,李家超发表的施政报告,其中重点提出“巩固法治核心价值”,具体的举措包括进一步推展宪法、基本法和香港国安法的宣传教育;进一步健全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维护独立的司法权,全力支持司法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保障和支持法官、检控人员和法律从业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制精神。

  与此同时,施政报告还特别指出要抓住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契机,促进大湾区城市间的互联互通和融合发展。新一届政府将成立“融入国家发展大局督导组”,由行政长官担任组长,从策略和宏观角度推进及督导跨局工作,加强与内地机构沟通,并定期举行国家政策解读活动。

  由此可见,本届政府非常重视,并且有意愿、有计划落实大湾区建设。大湾区建设千头万绪,法治建设乃是基础性和保障性的建设工程。

  三、建设“法治湾区”

  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乃是“法治湾区”建设的应有之义,也是重要目标。虽然中央主导并已经出台了系列政策,包括2017年7月1日签署的《深化粤港澳合作推荐大湾区建设框架协议》和201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纲要》),但是这些政策方针属顶层设计,高屋建瓴,各项内容尚待具体措施来落实。

  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在国家整体发展大局中具有重要战略地位,建设大湾区的具有全域性的战略意义。从概念提出至今,湾区建设意见取得很多阶段性的成果,但是湾区“9+2”进一步融合发展,共同打造“法治湾区”和“湾区法治化营商环境”仍然有许多待解决的实际问题。粤港澳大湾区“一个湾区、两种性质法律制度、三个司法管辖区”之特征,为世界独有,故无先例可资参照。为建设一个“法治湾区”,我们需要量身定做,特别是制度创新。

  第一,目前来看,从国家到地方,大部分关于大湾区建设的文件仍然采用“软法”的形式,表现形式为纲要、报告、备忘录等。和“硬法”相比,这些“软法”欠缺约束力、可执行性和明确性,未来应该更多地采用“硬法”的方式,即由立法机关制定区域性和地方性的法律,即使中央制定框架性文件,最好采取法律这一方式。

  “大湾区律师”法律服务业合作方面已经采用了这一方式,并且取得了实质性进展。2020年8月1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开展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试点工作的决定》,同年10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颁布了《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试点办法》。2022年7月,广东省司法厅为四位港澳律师颁发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证,他们成为全国首批获准在大湾区内地九市执业的港澳律师。推而广之,在其他方面,也可以以立法加行政立法方式推进。

  第二,受制于三地各自独立的法律系统,并且各有立法机关,“联合立法”难度大,这一局面(实为“难处”)实质上是由“一国两制”、高度自治等政治原旨所决定的。为解决这一难题,可考虑采取的措施包括:首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全国的立法机关,可以为大湾区立法,例如通过《纲领法》、《框架法》或《大湾区合作建设规划法》,或者以决定的形式授权大湾区城市颁布地方性法律落实2019年《纲要》;其次,三地立法机关积极推动本地立法,如果仍停留在政策、口号层面,恐难以卓有成效地推进大湾区建设;第三,大湾区成立立法协调机构,制定地方立法日程,协调同步立法步骤,避免立法的地方保护主义和“画地为牢”。

  第三,完备的法律固然是大湾区建设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但是大湾区建设不能仅仅停留在立法层面,不能认为只要有了法律,大湾区建设就可以如火如荼地开展,水到渠成。为此,建立大湾区建设执行协调机构确有必要。在中央层面,2018年国务院成立高层统筹决策和实施的“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国务院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领导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由国务院发改委和港澳办、广东省委、港澳特区政府以及港澳中联办等机构的负责人组成。其象征意义十足。

  我们期待设立一个具有跨区域权威的行政领导机构,这就需要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介入。香港特区新一届政府也注意到了这一需要,提出了成立“融入国家发展大局督导组”,并由行政长官和三位司长出任组长和副组长。我们期待这一督导组能够采取具体的措施来加强与内地的协调与合作,将法律、政策和具体措施落实、“在地化”;已闻楼梯响,期待人下来。

  四、香港的经验与贡献

  除大湾区“9+2”合作外,粤港澳三个法域需要发掘各自本土法治优势,加强本地法治建设,而本地法治建设在讨论大湾区建设时常常被忽略。首先,大湾区拥有“一国、两法制、三法域”的独特法律环境,三地具有不同政治、经济、法律制度和行政管理模式,这些差异性导致三地法治建设的路径、方法和经验各有千秋。其次,大湾区法治整体水平取决于三地各自的法治化建设,包括法治文化水准的提升,任何一方或一个城市的法治化水平都可能影响到大湾区的法治整体水准。最后一个原因,也是一个重要的现实原因,现阶段三地司法和法律体系仍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地域特征明显,虽然合作正在加强、增多,但是仍然受制于众多法律壁垒和法律冲突,甚至各自为政。要打破法律壁垒但又不破坏各自法制基础与特征,这值得专业人士认真思考。

  从香港出发,“法治湾区”建设的香港本土经验和优势包括:(1)保障司法独立,尊重法院的独立审判权;(2)高度国际化的法律职业群体,包括来自香港、内地、众多普通法系国家的律师、仲裁员、调解员在香港提供法律服务;(3)作为中国唯一的普通法法律体系,要为大湾区企业走出去(乃至服务于“双循环”),与众多普通法系国家和地区“打交道”提供法律服务支持;(4)香港是一个国际法律服务中心,去年更获评为全球最受欢迎仲裁地的第三位,潜力尚待挖掘;(5)作为国际港口,同时继承了普通法悠久的海事海商法律,香港高等法院特别设有海事法庭,为香港打造海事海商纠纷解决中心奠定坚实基础。

  (文章基于作者在首届深大湾区论坛暨粤港澳大湾区高端法治论坛“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化营商环境”研讨会上的发言稿修改而成。感谢肖石灵博士提供的协助。)

   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教授

点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