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和香港国安法规定香港特区负有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应当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应当就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事务向中央人民政府负责。在黎智英聘请外国大律师一案中,鉴于律政司此前已经经过反复上诉据理力争仍未产生任何效果,而黎智英案涉及国家安全问题的审判引发内地和香港社会各界高度关注,事关重大却又争议性极大,因此行政长官李家超在11月28日发表声明指出,将向中央提交报告,同时建议提请全国人大会常委会根据香港国安法第六十五条作出解释厘清相关重要法律问题。
行政长官之所以要建议提请“人大释法”主要是基于以下的考虑和关注,即作为行政长官和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主席,就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事务向中央人民政府负责,香港国安法是为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而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全国性法律,相对香港特区本地法例有凌驾性。外国及境外势力对香港国安法的制定和实施持有敌视态度,多次试图干预香港国安法的实施。具体到黎智英案的审理,现行制度下没有有效方法可排除海外律师或大律师因其国家利益而产生利益冲突;也没有有效方法可确保其不受外国政府、组织或个人施压、胁迫或操控,等等。基于这些潜在风险,容许海外律师或大律师参与处理国安案件,是否符合香港国安法维护国家安全的立法原意和目的?
五次释法为港平息争议
在过去25年的时间里,全国人大常委会曾五次解释香港基本法。第一次是在1999年就居港权问题进行解释,第二次是在2004对政制发展问题进行解释,第三次是在2005年对补选产生的行政长官任期问题进行解释,第四次是在2011年由终审法院在刚果(金)案中提请而就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问题作出解释,第五次是在2016年就公职人员宣誓要求作出解释。
在“一国两制”实践从构想转化实践的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这五次解释基本法不仅起到了化纷止争的效果,还在香港回归祖国重新纳入国家治理体系之后,夯实宪法和基本法共同构成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推动香港特区实现宪制秩序的深度重塑。每次“人大释法”都是在香港特区内部无法出现妥善解决管治难题与法治实践出现激烈冲突和法律争议之时一锤定音。
在香港过去25年“一国两制”实践的历史进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作出的解释可谓是字字珠玑,蕴含着中央政府和特区政府为实现特区有效治理目标和“一国两制”行稳致远而作出的深谋远虑的判断,也饱含着香港特区社会各界人士对于香港特区繁荣稳定的高度期待,还有香港特区和内地法律界人士的专业素养和法律智慧。
第一次“人大释法”涉及的居港权案。当时终审法院判决让香港一下子陷入了回归之后最大的政治纷争和漩涡之中。当时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决定提请“人大释法”,在此基础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作出第一次解释,让居港权法律争议终于能够尘埃落定,极大地缓解了由此而给特区政府的社会管理和服务压力。
当下的黎智英案和居港权案有着某种程度的相似性,都是社会高度关注具有典型性的案件,都是在新的法律适用之初,都存在着各方不同的理解甚至发生激烈的法律适用争议。一个是在回归之初,香港特区刚刚成立,百业待举,千头万绪;一个是在香港特区开启“一国两制”实践进入新阶段之际,可以说都是在“一国两制”实践发展与历史转型的特殊关键时刻。今天,各界理解“人大释法”已经比较从容,但在香港回归之初,其困惑可想而知。
遥想当年,1999年现行宪法要进行第三次修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原则写入宪法总纲。而今,国家治理现代化和治理能力得到了极大的提升,在过去的十年间,“一国两制”实践更是经历了重大的挑战,同时也实现了长足的发展,中央和香港特区有足够的自信从容应对新出现的各种法律难题和管治难题,哪怕是出现像2019年出现的黑暴横行猖獗、恐怖袭击肆无忌惮的严峻挑战,从国家层面为香港特区撑起维护国家安全的大伞,让香港告别不设防的状态,同时中央和香港特区全面落实“爱国者治港”根本原则和基本政治伦理,推动香港特区实现选举制度的完善。
全面理解和落实国安法
香港国安法的立法目的和宗旨是要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方针,维护国家安全,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保持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繁荣和稳定,保障香港特区居民的合法权益。香港国安法作为一部兼具实体法、程序法和组织法内容的综合性法律,为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确立了法律底线和制度底线,为建立健全向特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提供了法律保障和制度支持,是“一国两制”创造性实践和重要里程碑。
香港特区行政、立法、司法机关各司其职共同担负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和义务,应该深刻领会香港国安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整体性、系统化的全面理解和适用香港国安法。特区政府尊重法院司法裁决的同时启动法律程序向高等法院申请押后审理黎智英案,在参考过去惯例和经验的基础上依照国安法的规定建议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相关法律条款厘清法律争议,既是对香港国安法立法精神和法理逻辑的尊重和捍卫,也是对宪法和基本法所确立的宪制秩序的守护。
全国港澳研究会会员、南开大学台港澳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