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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评论/特区司法机关须担起宪制责任\吴志斌

2022-12-06 04:24:18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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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终审法院早前拒绝律政司反对黎智英聘请英国大律师代理其涉违国安法案的上诉许可申请后,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主席、行政长官李家超表示已向中央提交报告,建议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厘清没有本地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或大律师是否可以参与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案件。

  自香港回归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曾五次对香港基本法相关条款进行解释,每次都是关乎香港发展的重大问题,如1999年的第一次释法解决香港永久性居民内地所生子女的居港权问题。最近一次释法是2016年,明确了公职人员就职宣誓的宪制含义。

  正确理解国安法的立法精神

  今次行政长官建议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是首次对香港国安法的立法原意和目的作出解释,也是对制定国安法的初衷和原由的再次重申。李家超及时提请释法,彰显了作为香港特区“当家人”和“第一责任人”的担当,更是对中央强调要确保国安法得到“完整准确、不折不扣”的贯彻实施的正面回应。

  笔者认同提请人大常委会释法的合理性,但对香港特区司法机关处理黎智英案的态度和能力方面,却有几分保留意见。我们自小读书开始,每次在一些数理化的考试中,考卷常常会设有一道稍加“超纲”、程序复杂的“附加题”,这通常是拉开差距、区分优等生的关键一题。由于“附加题”的难度较高,常常参考答案为“略”,需要老师专门讲解。但黎智英案不应该成为一道香港司法机构的“附加题”,因为它的难度虽大、但未超纲。

  其一,要解黎智英案,要从“一国”原则层面来破题。香港有些人从未从“一国”角度去理解国安法的立法精神和法理逻辑,更没有魄力和勇气在国家安全这种大是大非的问题面前敢于承担责任,反而是攥着“普通法”的思维传统,自我束缚。

  黎智英涉嫌的是“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法院批准其聘请英国大律师代理此案,在常识逻辑和运作机制上,与国安法第三条列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应当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的规定相违背。但一些人却简单套用审理一般案件的原则、程序和习惯以及所谓“国际标准”来作为“盾牌”。

  其次,一道没有“超纲”的大题,需要老师来帮忙,这着实会让他人怀疑学生的“学习”与“应用”能力。中共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要落实特区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支持特区政府提升全面治理能力和管治水平,完善特别行政区司法制度和法律体系。

  课文讲了核心内容,考试测验掌握度,香港司法机关面对黎智英案左右纠结,无法自己解套,这无疑是不利于社会各界对司法界能否全面维护国家安全的信心。尤其是在完善特区选举制度、落实“爱国者治港”原则后,香港如今政治生态清明,而一些人仍在“左顾右盼”,也不禁让人怀疑,到底是这些人没有掌握基本的“课文”内容,还是另有“隐言”?

  由此看来,二十大报告有关港澳的论述不仅具有前瞻性和预见性,而社会各界积极学习、领悟、贯彻二十大报告精神是极具必要性,这将会进一步加强香港各界对于国安法的法理基础和“司法独立”的理解。

  最后,这次提请人大常委会释法,也暴露了香港治理上一种根深蒂固的“惯性思维”,这种思维在维护国家安全层面,不免显得有点“心有余而力不足”。中央是香港特区安全的维护者和总兜底人,但香港更要成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第一责任主体。人大常委会释法是符合宪法与基本法,也是特区法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释法只能是厘清、解释、细化法律问题的关键点,无法代替香港法院来行使审判权。

  俗话说,“师傅领进门,修行靠个人。”要如何审判黎智英,这是一道应该要拿满分的大题,是一道可以在特区司法体系内解决的问题,也是考验香港管治阶层有没有领会国安法的立法初心和二十大精神的模拟考题,特别是在大是大非的问题前,香港司法机关应要责无旁贷,全力以赴。

  “一国两制”中所强调的,中央的全面管治权和特区政府的高度自治权是不为二分的,高度自治不仅意味着一种行使权力的高度自由,还意味着一种对于权力的担当。香港不能只等待中央的答题思路,而是应该答出自己的香港答案。

  中国侨联委员、安徽省政协委员、香港安徽联谊总会常务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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