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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论风生/“认罪”不属国安法规定减刑条件\陈凯文

2023-05-26 04:24:40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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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理大学生承认于2020年在网上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由于香港国安法第二十一条列明“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院以处判监五年半为量刑起点,基于被告认罪而扣减刑期,最终判处五年监禁。

  被告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认为判决低于一般认罪扣减三分一刑期,但被上诉庭驳回,上诉庭于去年11月底颁下判词。指出国安法针对情节严重的案件,已订明了五年的最低刑期,即使认罪也不能减刑五年以下,否则违反立法原意。判词又指出,国安法条文列明只有三种减刑因素,若说审讯时认罪也涵盖在内,则未免过于牵强,因而维持五年刑期。

  虽然相关人士向上诉庭提出的上诉被驳回,但获批上诉至终审法院的证明书,案件将安排于8月9日审理。

  由于案件的被告人并非知名人士,案情本身又无特别轰动的情节,而涉及的上诉观点亦较为技术性,所以媒体普遍未有大篇幅报道这宗新闻,市民大众亦未必能注意到此案。

  国安法具凌驾性地位

  不过,从维护国家安全法制的执行层面而言,此案的审讯结果,将会影响日后危害国安犯罪案件的量刑标准,包括影响几宗即将审讯的国安大案,对香港国安法的震慑力和阻吓性构成直接影响,因此值得社会各界注意和重视。

  当然,终审法院已批准本案的上诉,为了维护司法公正,在此不宜评论本案案情,而是借用本案的争议焦点,阐述一些客观的法理事实:

  首先,在本地案例当中,至少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便有被告人因认罪而获得减刑,但是明确的认罪刑期扣减指引,则是来自上诉庭在2016年9月颁布的“吴文南案”(CACC418/2014)判词。根据此一认罪减刑指引,案件若经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审讯,被告在交付程序中表明认罪,即可获全额三分一的刑期扣减,在交付程序至高院排期审讯认罪,可获25%刑期扣减,在审讯前认罪可获20%至25%刑期扣减。

  那么,作为一单普通刑事案件的案例,“吴文南案”的认罪减刑指引是否适用于危害国安的犯罪案件呢?根据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五条:“除本法另有规定外,裁判法院、区域法院、高等法院和终审法院应当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其他法律处理就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提起的刑事检控程序。”换言之,只有在香港国安法没有订明何种情况才可获得刑期减免的规定,“吴文南案”才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

  如此一来,香港国安法有述明何种情况属于法定的刑期减免情节吗?国安法第三十三条列明:“有以下情形的,对有关犯罪行为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一)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二)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执法、司法机关未掌握的本人犯有本法规定的其他罪行的,按前款第二项规定处理。”

  解释权属于人大常委会

  从法律条文来看,国安法第三十三条既没述及“认罪”一词,亦无赋予法官任何减刑酌情权,让其可以其他原因减免被告人的刑期。在此情况之下,鉴于国安法第三十三条已有明确的刑期减免情节,不属国安法第十五条所提及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而第三十三条规定又跟本地案例法中的认罪减刑指引不一致,根据国安法第六十二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本地法律规定与本法不一致的,适用本法规定”,法官自然不可以本地案例法中的认罪减刑指引,作为扣减被告人刑期的理由。

  最后是有关国安法的解释权,国安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这与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列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不同,国安法第六十五条并没授权特区法院自行解释国安法任何条款。换言之,全国人大常委会才是唯一具有香港国安法解释权的机关,特区法院在判案时若遇到需要解释国安法条文的情况时,必须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

   全国港澳研究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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