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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香江/“黄官”放生六暴徒 司法改革不容拖\屠海鸣

2020-09-18 04:23:19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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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然而,去年“修例风波”爆发以来,香港法官屡屡轻判暴徒,近日,法庭一日又“放生”六名暴徒,或判罪名不成立,或轻判社服令。我们再回顾7.1至今,已有数百暴徒逃离香港,其中不少人涉嫌刑事犯罪,令人怀疑“黄官”是否有意为其潜逃打开方便之门。

  “黄官”将政治凌驾於法律之上,接二连三地放生暴徒,说明“司法独立”早已变为“司法独大”,香港的司法改革不容再拖了!

  “黄官”以个人政治倾向判案

  “警察拉人,法官放人”,在香港已成为见惯不怪的现象。越来越多的事实表明,一些“黄官”在判案当中带有明显的政治倾向,他们无限度地尊重某些人的个人政治主张,而不顾公众利益。

  以前“香港众志”秘书长黄之锋为例,涉嫌煽惑他人包围警察总部案等多项犯罪,已多次到法庭聆讯,但每次都获保释。黄之锋在保释期间,仍然可以大摇大摆地出境参加“论坛”,继续鼓吹“港独”,呼籲国际社会制裁中国、制裁香港。

  再以黎智英恐吓记者案为例。法官判黎智英无罪,称黎智英手指记者,说“我实搞你”,不一定有恐吓之意。认为“搞”字有很多意思,手指指向记者,只是代表认识对方,并无造成实质伤害。如此荒诞无稽的理由,难道是把全香港人都当傻子吗?法院的判决引起社会各界强烈不满,律政司昨日已经提起上诉。

  又以涉嫌暴力犯罪的案件为例,对那些当街纵火、打砸公共设施、私刑路人、袭击警察的嫌犯,“黄官”寻找种种理由为其脱罪。比如,今年五月,屯门法院裁判官水佳丽就15岁少年向马路掷汽油弹案件宣判时,得悉该少年声称希望日后参选区议员改变香港,竟认同他“满腔热诚深爱香港”,又形容他是“优秀嘅细路”,轻判感化18个月。根据《少年犯条例》第11条,14岁以上的少年如无其他方法予以适当处理,亦可判处监禁,不判监禁亦可判入劳教中心及教导所,判入青少年院的时间亦可由一至三年。该裁判官不仅轻判违法少年,还盛讚其“优秀”,这难道不是鼓励犯罪吗?

  法官可行使裁量权,但某些法官对涉暴嫌犯屡屡轻判,不能不令人质疑:到底是依法判案、还是依“政治光谱”判案?法官的判词堪称维护社会公义的宣言,但对涉案嫌犯不吝溢美之词的盛讚,不能不令人质疑:香港的司法还有没有维护社会公义的功能?

  如何理解香港的“司法独立”?只能从基本法中找答案。基本法第八十五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员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这表明,香港的“司法独立”是指司法人员审理案件不受干涉和履职不受法律追究。

  香港法院屡次越权判案

  然而,令人错愕的是,香港法院屡次越权判案。去年11月,两名高等法院法官宣称《紧急情况规例条例》牴触了1997年6月后在香港确立的“宪制秩序”。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本法的解释权属於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本法的修改权属於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因此,“禁蒙面法”是否违宪?香港法院没有资格、没有权力进行审查,其所作的“裁决”毫无法律依据。

  类似越权的事情并非孤例。1999年,香港终审法院在吴嘉玲案一案的判词中指出:香港终审法院享有宪法性管辖权。如果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与基本法相牴触,香港法院有权审查并宣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行为无效。这个立场超越了基本法所赋予终审法院司法权和终审权的範围,引起轩然大波,以香港终审法院另发澄清声明而告终。

  又如,原香港终审法院非常任法官包致金2012年10月在接受传媒採访时称:“基本法赋予终审法院有权寻求人大常委会释法,但终院主动提出以外,其他释法都是错误。”事实上,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订明:需要对涉及中央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香港特区关係的条款进行解释时,应由香港特区终审法院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有关条款作出解释。这裏的措词是“应由”,而不是“只能”“必须”,没有排他性。香港法官竟然限制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释法权,公然挑战全国人大常委会宪制地位,性质十分严重。

  这些法官已把自己抬高到了全国人大的位置,说明“司法独立”已到了“司法自大”的地步,无法令人容忍!

  司法机关已失去中央和市民双重信任

  由於香港法院越权判案和“黄官”放生暴徒的案例越来越多,香港司法机关已渐渐失去中央和香港市民的双重信任。

  香港高等法院去年11月裁决“禁蒙面法”案“违宪”后,全国人大法工委发言人指出,香港特区法律是否符合基本法,只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判断和决定,任何其他机关都无权作出判断和决定。国务院港澳办发言人指出,香港高等法院公然挑战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权威和法律赋予行政长官的管治权力,将产生严重负面社会政治影响。

  去年9月12日,由於不满终审法院放生暴徒,数百名市民在终院门前抗议集会,市民喊出了“司法不公、纵贼行兇”等口号。近日,公民社会研究所透过网上问卷调查发现,有52.85%的受访者表示不信任香港司法机构,只有6.25%的受访者对司法机构表示“非常信任”。调查邀请受访者分别就“对司法机构的整体信任程度”及“对法官判决公正性”评分,结果分别只得3.7分及3.08分。

  香港的司法不公问题日益严重,早前有议员提出设立监察机制,如设立“监察司法委员会”及“量刑委员会”来指引法官量刑标準,现在不容再拖,是下决心革除积弊的时候了!

  (本文作者为港区全国政协委员、香港新时代发展智库主席)

  註:《大公报》独家发表,如有转载,请註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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