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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香江/夏博义继续任主席是对大律师公会的最大讽刺\屠海鸣

2021-04-28 04:23:30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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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律师公会主席夏博义日前接受媒体访问时,质疑“8.18”及“8.31”案判刑过重,妄称“若人民无法透过和平示威宣洩民怨,或会转向使用暴力。”这是在香港国安法实施后再次公然挑战中央底线、挑战法律权威,也是以法律界人士身份公然为违法者张目、为暴力者开脱、对执法者抹黑、对司法者施压的恶劣言辞。

  夏的言论一出,舆论哗然。中联办迅速发表声明指出,若大律师公会继续被夏博义“这种丧失职业操守的外国政客把持”,只会作茧自缚,“走上一条不归路”。香港法律界人士也纷纷表示,指夏博义不能代表法律界,此人上任以来,利用大律师公会作为西方势力的政治工具,践踏香港的法治和司法独立,严重损害大律师公会的声誉,呼籲公会尽快与其“割席”。

  大律师公会不是一个政治机构,而是一个专业组织,继续让夏博义这样的政客担任主席,是对大律师公会的最大讽刺!

  夏博义在“搏”什麼?

  中联办发言人称夏博义是“反华政客”,夏博义辩解自己“并非反华政客”。那麼,夏博义到底是什麼人?他在“搏”什麼?

  今年1月,夏博义获得资深大律师李柱铭等人共同提名参选大律师公会主席,在没有竞争对手的情况下“当选”主席。今年2月,英媒披露称,夏博义是英国自由民主党成员,因在港工作增加,以及疫情已禁止所有从英国到香港的航班,没有时间兼任牛津市圣玛格丽特选区议员一职,为此去信辞任议员。夏博义身份曝光,不少人质疑,这个有外国政治背景的人,能够拥护香港基本法吗?能够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吗?

  事实正如人们所担忧的那样,夏博义刚就任主席,就攻击香港国安法是“耻辱”,要求特区政府“修改国安法”;近日,夏博义又为李柱铭、黎智英等人“喊冤叫屈”,称李、黎是“温和人士”、“和平示威”。任何一个主权国家维护国家安全,乃天经地义,“耻辱”何来?制定国安法从来都是国家层面的权力,特区政府有何资格“修改国安法”?李柱铭乞求美国制裁香港,黎智英称香港的遊行是“为美国而战”,这些人每次参与的遊行都演变为暴乱,“8.18”和“8.31”集结均未经警方批准,明显违法,这难道属於“温和”、“和平”的範畴?有媒体披露称,夏博义创立的“香港人权监察”组织,其背后是“美国国家民主基金会”(NED),1995年迄今,接受该机构资助近1500万港元。

  由此可见,夏博义是披着“法律人士”外衣的“反华政客”。夏博义奋力一“搏”的目的,就是延续英国对香港的统治权,在香港已回归中国20多年的背景下,还企图令香港仍然按英国的指挥棒行事,妄想将香港变成一个不受中国制约的独立政治实体。

  大律师公会“公”在何处?

  这些年来,大律师公会将政治凌驾於法律之上,在香港的事务中採用双重标準,全然不顾法律尊严和社会公义。

  2019年“6.12”暴乱,大批暴徒撬下地砖、手持铁枝,衝击警方防线;大律师公会的声明却称,警方向“手无寸铁”的示威者使用“过分武力”。2019年“7.1”暴徒洗劫立法会大楼;大律师公会的声明却避重就轻,称“政府若然拒绝与公众就重大而迫切的议题对话,是违背法治精神的行径”,将施暴的原因归咎为特区政府没有答应暴徒的“要求”。2019年“8.31”太子站暴力事件中,大批暴徒非法集结,掟汽油弹、纵火、堵路、破坏地铁设施后,换下黑衣逃窜,警方在接到报警后进入太子站执法;大律师公会的声明却称“防暴警察在无合理的情况下以暴力对待市民”,将“黑衣暴徒”描述成“市民”。此后,当香港暴乱愈演愈烈,出现“火烧活人”、“飞砖杀人”、破坏公私财物等暴力事件后,大律师公会却一言不发。连大律师公会的副主席蔡维邦也看不下去了,公开辞职,称公会在面对严重暴力事件时,保持“可耻的沉默”!

  大律师公会的“双标”不仅表现在对待暴力事件上,还表现在对待中国政府和外国政府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上。去年四月,国务院港澳办、香港中联办谴责前公民党议员郭荣铿瘫痪立法会运作,大律师公会却称,中联办“干预”香港事务;但这家“公会”对美国、英国频频插手香港事务,却从不批评;因疫情影响,全国人大批准香港特区推迟立法会选举,大律师公会称此举限制“人权”;但英国等国因疫情推迟选举,大律师公会却视为正常。

  将这一系列事件放在一起观看分析,试问:大律师公会“公”在何处?

香港法律制度的源头在哪裏?

  作为香港法律界一员,夏博义不可能不懂法。但夏博义所做作为,已经完全丧失了专业操守和职业良知,背离了应该遵守的法治精神和法治原则。大律师公会此前声明表示“维护香港法治、基本法和支持‘一国两制’”,夏博义这样的政客继续担任主席,还能够兑现这些承诺吗?

  无论是夏博义,还是大律师公会,都必须明白:香港法律制度的源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这部宪法给香港特区颁发了“出生证”,并允许立法确定香港的法律制度;是基本法确立了“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原则,订明了香港“三权分置、行政主导、司法独立、行政长官代表特别行政区向中央总负责”的地方政权形式,允许香港原有法律与基本法不衝突的可以继续沿用。因此,宪法和基本法共同构成了香港的法律基础。

  如果说,普通人不明白这个法律关係,还情有可原。大状公会及其主席都不明白,则无人相信。这显然是有意在装糊涂,故意误导公众。

  夏博义一次又一次的所言所行已经激起公愤,大律师公会的大状们应该好好想一想,是快些和夏博义“割席”,还是和夏博义一起坠入深渊?

  (本文作者为港区全国政协委员,香港新时代发展智库主席,暨南大学“一国两制”与基本法研究院副院长、客座教授)

  註:《大公报》独家发表,如有转载,请註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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