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网

大公报电子版
首页 > 财经 > 田湾点经 > 正文

财经分析/AI监管的他山之石\李灵修

2024-01-09 04:02:39大公报
字号
放大
标准
分享

  图:中国大力发展人工智能(AI)产业,对于有关监管亦与时并进。

  前海管理局于1月2日发布2024年“一号文件”,聚焦于“建设深港人工智能产业集聚区,加快前海人工智能企业集聚”。但在大力发展人工智能(AI)产业的同时,AI监管亦不容忽视。而美欧在此领域的尝试,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2023年10月末,美国白宫发布拜登签署的《关于安全、可靠和可信的AI行政令》。具体来看,美国对人工智能发展采取了一种去中心化、针对具体行业、非强制性的监管方式。

  鉴于美国的行业监管法律是自下而上形成的,各行业团体首先提出法律草案,随后通过立法机构进行反复修订和完善,联邦政府要求AI领军公司自愿承诺管理相关风险。例如,Meta(Facebook母公司)就成立了AI责任团队,并且启动“生成式AI社区论坛”,以透明方式征求公众对AI产品的反馈。

  但上述方法也存在自我监管的任意性和由几家主导企业控制规则的风险。鉴于AI的变革性影响和迅速普及,需要警惕过分依赖“善意”的做法,以及少数行业和企业在规则制定上可能占据的主导甚至垄断的地位。

  相对而言,欧盟采取一种全面、横向、基于风险的AI监管方式。2023年12月初,欧盟就《人工智能法案》达成协议。为了执行该法案,欧盟采取了自上而下的双重监管结构,欧盟层级将设立人工智能办公室以监督最先进AI模型标准与测试,成员国层级的市场监督机构则负责执法。监管范围上,并未区分具体行业,而是对AI技术在具体应用场景的风险进行分级并采取相应的举措。

  监管宜紧跟技术步伐

  但这种监管方法过于简化了AI产品的多样化风险。最近的研究表明,大量AI系统可能被归类为高风险,这可能会导致欧盟内部过重的监管负担。

  目前来看,中国监管部门在美欧之间取得折中,采用了一种分散、垂直、迭代的监管方式。在监管范围上,对技术的特定应用或表现形式进行针对性监管,包括推荐算法、深度合成技术与AIGC技术。至于监管方式则侧重迭代,即通过更新法规来完善监管机制或扩大监管范围,便于监管能够跟上技术进步速度。

点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