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房产讯 8月22日,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禾集团”)发布公告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获悉,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黄其森因涉嫌违法被辽宁省新民市监察委员会实施留置措施。
无独有偶,同日,泰禾集团还披露了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以下简称“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公告显示,福建监管局对泰禾集团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2025年6月30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泰禾集团存在两项违法事实。一是泰禾集团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2020年7月6日至2021年5月8日,泰禾集团发生13起诉讼,标的额累计达约96.74亿元,占公司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的48.21%,其中有12起诉讼的标的额超5000万元;2021年12月14日至2022年12月13日,泰禾集团发生10起诉讼,标的额累计达约61.91亿元,占公司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41.84%,其中有9起诉讼的标的额超5000万元。泰禾集团应当及时披露前述诉讼,但公司迟至2023年5月26日仅披露其中1起诉讼,其余22起诉讼至2025年2月6日才陆续披露完毕,不符合《证券法》相关规定。二是泰禾集团2020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泰禾集团作为上市公司及债券发行人,未在其2020年、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诉讼,不符合《证券法》等相关规定。因此,对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600万元罚款。
福建监管局认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并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黄其森,时任董事、副总经理(2022年4月至11月代行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职责)葛勇,时任副总经理王景岗,时任副总经理黄耀文,时任副总经理邵志荣,时任职工监事、监事长李卫东,时任财务总监刘向民,时任监事阮仕江,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因此对八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0万元、250万元、150万元、120万元、80万元、80万元、80万元、80万元罚款。
泰禾集团方面认为,此次处罚会对公司经营、公司财务产生影响。泰禾集团债券违约以来一直存在流动性风险,截止目前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若上述罚款被强制扣划,将对泰禾集团维持经营周转产生负面影响。另外,在保项目交付的背景下也无法充分执行,故公司无法合理估计预计负债或潜在损失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的影响。